4月2日,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行政诉讼法在新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司法制度,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理念,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引发了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在这次会议上,很多我国法学界、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前辈们对20年前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的艰难历程做了回顾。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顾昂然同志回忆,为了说服反对者,他受命于彭真同志宣读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还有不少基层干部以辞职表达不同意见。
这一方面说明观念变革之难,另一方面也说明宪法与法律至上一直是我们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方面的元老、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者、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则表达了对行政诉讼法在当前中国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发挥作用的期待,以及不断完善的设想。
今天,本版特别编发三位专家在会上的发言,希望能有助于读者更多地了解行政诉讼法的过去和将来。
编者的话
1982年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向彭真同志汇报,地方和群众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彭真同志对此极为重视,认为这关系到维护人民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问题。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根据彭真同志指示,我们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
观念变革———能不能民告官 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主管行政部门对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他们说,港监的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港监?经多次交换意见,也谈不下来。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陈丕显、彭冲等几位副委员长参加。开始,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还是不同意。彭真同志当场让我念宪法。我念了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我说,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试行)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据是宪法。这样,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没话说了,不再公然反对了。
立法焦点———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 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各方面情况有了很大的发展,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1986年法工委把研究行政诉讼列入工作计划。1986年4月开始研究,民法通则制定后需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诉讼。从1986年起,连续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座谈研究。
经过调研,认为对行政诉讼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补充。关于受案范围,虽然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但还有不少没有规定的怎么办。
例如,1979年到1987年10月,国务院制定540个行政法规,有198个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82个,没有规定的116个,法院就不能受理。所以,受案范围应进一步扩大,需要统一作出规定。行诉和民诉有许多共同点,民诉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诉讼还有一些特有的原则,如审理行政案件是否也适用调解?法院对行政案件能否直接判决变更?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谁负主要举证责任?等等。
草案公布———出现了颠覆性意见 1988年10月,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1月10日,《人民日报》公布草案。人大法律委、内司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四次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接着法工委又召集法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一些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具体研究修改方案。
制定行诉法的阻力是很大的,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的同志当时有不同意见。1989年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局在皇城根召开30多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部分较大市政府法制局、处同志开会,座谈行诉法草案,专门要我参加会听取意见。会上反映了不少不同意见,对是否搞行政诉讼法,有不同意见。有的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敢管了,会增加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影响稳定。有的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认识很不统一,有些是颠覆性的意见。我针对提出的问题,做了回答。我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根本上讲,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如果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及时解决,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这有利于稳定政治局面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9年2月18日,我们将行政诉讼法草案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1989年3月2日,政治局讨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请示报告。中央讨论时,把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做了反映。中央同意草案。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草案,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
法律实施———2000余乡村干部辞职 行政诉讼法大会通过后,如何统一认识,还是一个大问题。1990年8月,中办秘书局每日汇报反映,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一个地方有2000多名乡村干部提出辞职。有人认为,“农村的各项工作更不好办了。对当前各项建设不利,自己搞乱自己的阵脚”。这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8月24日当时的总理李鹏批示:“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保证基层干部能有效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同时在遇到矛盾时要加强协调工作。政府的干部务必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行政讼诉法,需要进行宣传,使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法的规定,以便统一认识。198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召开全国法制局长会议,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邀我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制定情况和主要精神。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促进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后,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