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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真正代表民政局侮辱公民?

  新闻链接:重庆奉节民政局在公文中侮辱残疾人被判赔偿

  17年前,重庆奉节县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据4月8日《重庆晚报》报道)

  当地法院透露,在这一份国家机关公文中,多次使用有损卢先生人格的言词,如“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卢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还有人说卢耍赖,赖得到更赖,赖不到也要赖”。很显然,这种形容词对公民而言,无疑是一种侮辱。现在,虽然判了、道歉了、赔偿了!但笔者却认为,这一事件下的一些关系和某些处理是未够妥当的。

  首先,民政局只是国家的一种行政机关,它应该是一种带中性色彩的名词。而且是一种抽象的名词,不是具体的对象。这个部门下的管理者或工作人员或许会犯错,有过失,但虚拟抽象的政府部门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一种被问责的主体和具体对象。我认为,公务人员,哪怕是职务再高,权力再大的公务人员,都没有权力真正代表政府部门!尤其是一些公务人员在干了“坏”事,“错”事,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后,更应该把责任和过错承担到个人身上,而能以“政府部门”来当挡箭牌,逃脱自己的过错,推卸自己本来就应该承担的责任。

  回到这个侮辱公民的极端事件。按照这样的审判结果来看,抽象的主体――重庆奉节县民政局成为了唯一的被问责对象。成了道歉赔偿的主角,成了负面事件的“凶手”。但实际上,这样的判决。很可能会轻易的让那位起草了侮辱公民的公文的政府公务员逃脱了自己的肇事责任,也很轻易的让同样有管理过失责任的部门管理者逃卸了自己的一种管理失职的责任,包庇这样的行为和下属的官员,难道不属于一种严重失职的行为吗?不应该受到问责乃至免职吗?

  出现了政府机关公文如此侮辱公民的事件。民政局不应该成为替罪羊,道歉、赔偿的真正主角应该写那份公文的人,应该是那些管理失职的民政局官员。所以,显然这一种审判结果是很公道,很不完整的。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于,很容易让权力行使者――官员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我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行为,我的态度就是政府的态度,我的立场就是政府的立场。他们就很容易在自己有行政过错后,很习惯的说,政府工作没做好,我代表政府部门向你们道歉。但实际上,他很容易或者是故意把自己个体的责任与过失给淡忘了。站在公众立场,实际上这是很难是让有政治觉悟的公民们很难以接受的一件事情。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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