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钢)原广石化副经理刘同华受贿323万元一案,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刘同华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刘同华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相关的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先后收受了李某、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
新快报消息 在此前庭审中,刘同华也辩称部分金额系酬金而非贿金,更曝出自己“很有原则”的惊人之语——“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我的原则首先是保证石化厂的利益,底线是不能损害我厂的利益”,更表示因在狱中不能为汶川大地震中的受灾群众做点什么而感到遗憾。
宣判期间,刘同华一直低头默听,不时流露出一脸苦笑。结束后,刘同华表示将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随后他依次对旁听的亲朋说“保重身体”,然后黯然离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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