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于2004年3月向全军下发了《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门(急)诊社会化保障管理办法》,对方便小远散单位官兵就医做了规定。
距离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可享受社会化医疗保障。部队营(含)以下分队、兵站、仓库、人武部、军代室、干休点以及常年分散执勤的班组、哨所等单位,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不足100公里但交通条件十分不便、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其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实行门(急)诊社会化医疗保障。
定点合同医疗和参加医疗保险相结合。社会化医疗保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定点合同医疗。实行社会化医疗保障的,可与就近的县以上或医疗保障条件允许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军队人员按合同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是参加医疗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驻地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管理采取定期结算、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在定点合同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采用计价挂账,定期结算的方式付费,也可现金支付。难以实行合同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常年零散执勤人员,自行选择就医方式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有效票据在本单位报销。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有关事宜。实行门(急)诊社会化保障的人员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门(急)诊用药与检查范围、急诊住院病种范围、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办法、费用控制措施、急诊住院与转诊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