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起色心,男子躲在树上长达约4小时,盯着屋里的女子伺机作案;进屋后却惊动女子,抓扯过程中,在闪电中露出真面目,男子仓皇逃离现场……新都区法院日前宣判,认定该男子强奸罪成立。不过,他属于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法院对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发:闪电中暴露身份
去年4月17日晚,新都区新繁镇一农家小院,40多岁的秦秀躺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秦秀老公在外打工,她和女儿在家。
晚9时许,客厅门突然被拉响。“有贼。”秦秀回头一看,一男子身影闪过,因穿得单薄,她没有追出去。次日凌晨1时许,拉门声再次传来———一男子一半身子已进入她卧室,秦秀立即准备报警。男子赶紧冲过来和她抓扯起来。这时,一道闪电让秦秀看清了对方面目———是与她家相邻约200米的邻居、42岁的李明。
李明见自己被认出,仓皇逃走。秦秀清理了家中财物,没东西被盗。
天亮后,秦秀报案,李明被抓。“我是想和秦秀发生两性关系。”在第一次供述时,李明就承认,他进秦秀家,不是图财,是图色。李明说,事发当晚,他喝了三四两白酒,就对秦秀起了色心。第一次还没进屋就被发现,但他并未逃离,而是躲在秦秀家院坝里一棵柑子树上偷窥屋里的秦秀。守到次日凌晨1时许,他悄悄下树,进入秦秀的卧室。“当时她已经认出我了,我就用双手掐她脖子。”
警方以涉嫌强奸(未遂)对李明立案。
判决:强奸罪成立但属犯罪中止
今年3月19日,新都区法院对李明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李明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李明完全认可检察院的指控。
日前,新都区法院公开宣判认为,李明翻墙进入妇女秦秀家中,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认出后便翻墙逃走,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李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为此,法院一审判处李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回访:受害女性已卖房搬走
前日下午,记者来到新繁镇。秦秀家的房屋此时已卖给他人。当时李明守候作案的柑子树已被砍掉,院坝里只剩下一个木桩。新主人用了一大块帆布将房屋正面完全遮住。至于为何这样,新主人说是“讲迷信”。有村民说,这起强奸案尽管没得逞,但对秦秀已造成很大伤害,所以举家迁走。
李明家离秦秀家只隔一条公路。李明母亲说,李明帮人炒菜、守门去了,很少回家,也没电话。在受访村民眼里,李明是个老好人,妻子早年离家,家境贫寒。(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专访川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崔巍
若狡辩入室行窃未果咋判
成都商报:按常人理解,强奸罪与女性隐私部位要发生关系,本案中,李明只是在树上守候、进屋和受害妇女发生抓扯,并没有得逞,也算强奸罪?
崔巍:按刑法规定,犯罪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不同情况性质轻重有别,但都应受到刑法追究。这起案件中,从李明的一致交代看,他主观上就是想和秦秀发生性关系。尽管由于意外发生闪电,李明在对方看清自己的情况下心里害怕,主观上不想将犯罪继续下去,主动放弃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应按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处理。
成都商报:本案中,受害人自己开始也不知道对方是冲着色来的。如果嫌疑人不承认意图强奸,而是狡辩偷东西没偷着,该怎么处理?
崔巍:入室盗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数额不足,司法实践中,也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但狡辩是否成立,还得看和客观发生的行为是否一致,否则会被推翻。
成都商报:如果没有第二次进屋抓扯,要是在树上就被发现了,然后逃离,算犯强奸罪吗?
崔巍:我个人认为也构成犯罪,主观上有强奸的想法,客观上也开过门,结果被发现。不过,还要结合客观证据来综合认定。
成都商报:如果没有客观证据,只有李明自己一人的交代,可以定罪吗?比如一个人想实施强奸,躲在一地守候很久,后来又主动放弃了,对方根本不知情。
崔巍:不行。按刑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还必须有其他旁证。
本报记者 黄庆锋 杜雯 摄影报道 成都商报
深度关注:偷窥有“罪”,判刑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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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以李某的“行”为主要判断依据,而不是一味采信李某的“言”。也就是通过李某的社会信用和一贯的道德品质,来判断李某下手强奸的可能性到底有多高,而不是李某说强奸就是强奸,这样才能令人信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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