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蒋伟
前几天在《羊城晚报》上看到了该报转载《西安晚报》的一则消息,西安一基层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中,援引了一条根本没有的法律来进行判案。该判决书这样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一共只有六十四条,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登载这一消息时,报纸用了“西安一法院依莫须有条文判案”的醒目标题。
在我看来,对于这样一个事件,媒体冠以这样耸人听闻、且带有明显讥讽意味的标题进行报道是很不合适的。因为单就判决书援引了不存在的法条这一事件来看,大凡有一些文字知识的人,就可以推断出这应该属于一个笔误。该份判决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徇私枉法?是不可以仅凭这一点来下结论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前不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宣誓就职时,在这种庄严的场合,美国联邦的大法官在领读誓词时竟然读错了,结果奥巴马不得不在白宫他的办公室内,由这位大法官领誓,进行了第二次宣誓。对于这样一个“小插曲”,美国民众似乎对这位领错了的大法官并没有什么苛责,媒体也没有给他扣一个什么帽子!
人们常说,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对于自己做的工作,我们的确要严格认真,对于他人并非故意而产生的过失,我们还是应该抱有宽容的胸怀。我这样说,绝不是袒护写这份判决书的法官,也决不是不要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相反,由于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赋予的审判大权,其是否公正,直接关乎着民众的权益,所以媒体应该对司法进行监督。法院的判决书是严格规范的法律文书,法院发布的判决书出现了文字上的纰漏,制作人是要受到批评的。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这种错误和枉法裁判是完全不同的。向上面所说的事件,在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还没有弄清的前提下,就用“法院以莫须有条文判案”为标题来进行报道,其意思不就是说法院在糊涂判案、乱判案吗?
目前社会正处于剧烈变化的时期,人们的权利意识大幅度增强,各种矛盾相对也比较突出,人民法院作为调节和处理矛盾的司法机关必须要公正,同时也应该具有权威。否则就极容易出现诉争没完没了的状况。媒体要对司法进行监督,要曝光那些枉法裁判的害群之马;但也要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要站在中立的立场,要有客观的角度,要给司法审判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