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氹桥畔
李海涛
2009年4月上旬,针对媒体批评澳门劳工事务局在劳资个案处理不透明,不容许雇员代表团体以其会员名义介入个案,导致当事人只能自费聘请律师以获得相关资料之事,澳门劳工事务局强调,作为执法部门,必定依法办事,严格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
只要申请者为具有正当性的利害关系人,均会依法提供个案之相关资讯。相反,则不能因为某些人士或团体的身份而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的呢?
“没有隐私的地方就没有尊严”,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讨论《个人资料保护法》时普遍认可的观点。
鉴于个人资料的重要性,为加强隐私权的保护,防止个人资料被不法分子获取并作非法用途,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于2006年2月正式生效,2007年3月,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批示设立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行使《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赋予的职权。
适用范围广泛 或许不少人认为,《个人资料保护法》只是适用于拥有民众个人资料的政府部门、公用事业、银行或者电信公司等机构。然而,除了上述单位外,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是医疗机构以及个人,都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监管对象。只要上述主体通过自动化方法(电脑处理),或者非自动化方法(非电脑处理)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的,都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个人资料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与某个身份已确定或可确定的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声音和影像,都属于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某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甚至由闭路电视对其拍摄的影像等,只要能作出识别的,就属于个人资料的范畴。
所谓个人资料的处理,包括对资料的收集、登记、编排、保存、改编或修改、复原、查询、使用,或者以传送、传播或其他通过比较或互联的方式向他人通告,以及资料的封存、删除或者销毁等。这些行为都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遵循三大原则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个人资料的处理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尊重个人生活的隐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为基本法)、国际条约和澳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
首先,资料处理人应当以透明的方式对资料进行处理,避免黑箱作业,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应提供适当的通知给资料当事人,资料当事人享有查阅权。
其次,资料处理应尊重个人生活隐私;第三,资料处理人应遵守善意原则,并且只为特定、明确、正当及与资料处理人的活动直接有关的目的而处理资料,不得偏离有关目的。
五项基本权利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资料当事人享有五项基本权利:第一,资讯权;资料处理人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应当向资料当事人提供处理人的真实身份,处理的目的等相关资讯,而资料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处理人提供这些资讯。
第二,查阅权;《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资料处理人应当准许资料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资料当事人有权确认有关资料是否被处理、处理目的、被处理资料的来源与类别、资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以及有权对资料进行更正、删除或封存。
第三,反对权;《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资料处理人在处理他人资料前应当取得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或在必要情况下才可进行。资料当事人在具有正当和重大的理由下,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停止处理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当反对理由合理时,资料处理人不得再对该资料进行处理。
第四,不受自动化决定约束权;现今计算机软件功能多样,电脑阅卷或自动评分等软件就可以为人类节省不少资料处理的时间。然而,为了维护资料当事人的人格权,法律规定资料当事人有权不接受这些自动化系统作出的、关系到个人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个人的专业能力、信誉、应有的信任或其行为方面的评定。
第五,损害赔偿权;如果资料处理人作出了任何不法行为或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并导致资料当事人损害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害。
行政司法保护 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性的不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两类。
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收集资料并非用于原定目的等会被处以2000至80000澳门元的罚款。当违法者因不履行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除了支付罚款外,还需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时,则只以犯罪论处。
《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行为人构成“未履行资料保护义务罪”和“不当查阅罪”的,会被处以最高一年徒刑或处罚金。构成“更改或毁坏个人资料罪”、“违反保密义务罪”以及拒不执行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命令而构成“加重违令罪”的,则处最高两年徒刑或处罚金。
此外,《个人资料保护法》还规定了附加刑,包括:禁止处理、封存、删除、全部或部分销毁资料;公开有罪判决;由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或公开谴责等。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实施只有三年时间,而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设立不过才两年,所以对《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推广和执行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就加强和完善个人资料保护而言,仍然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