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竟将合伙人的儿子骗走作人质,电话通知合伙人拿钱还债赎人。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10月17日,马某为向合伙做古董生意的黄某索债,至湖南省浏阳市黄某家中,以捉鱼为名将黄某之子(案发时8岁)骗至安徽省利辛县其住处,让妻子沈某(已判刑)与黄某电话联系,要求黄某拿出三万元还债赎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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