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16日电(记者孔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广受关注的“维权律师”刘尧案作出终审宣判,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刘尧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同案人李志光、李东明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白泥塘小组村民李东明等人向蓝口镇政府反映,蓝口水电站大坝下游有一块土地被水冲毁,要求水电站建设方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补偿。
在与富源公司协商补偿未果后,村民聘请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作为代理人,约定刘尧按获得赔偿额的20%收取代理费。刘尧随后即与富源公司商谈赔偿问题,但商谈未果。
2007年12月10日晚,刘尧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提出通过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电站工地的模板、钢筋,毁坏工地的设施,迫使富源公司停工谈判,待拿到赔偿款后才可开工。次日10时许,刘尧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来到水电站工地,要求工人停工未果,即指挥村民推倒已安装好的工程模板,拆开已固定好的钢筋,接着带领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同月17日14时许,刘尧再次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到水电站工地。刘尧持铁棍砸烂工地的配电箱,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燃烧工地模板、方木条,部分村民跟着拆卸模板、方木条扔进火堆中烧毁。刘尧又指挥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经河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口水电站建筑工程损失和建筑材料损失合计人民币23798元。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3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尧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李志光、李东明受刘尧指使参与毁坏财物,属从犯,且情节轻微,李志光有自首情节。
2008年6月,广东省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李志光、李东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及9个月;同年9月,广东省河源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明为由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同年12月,东源县法院重审判决刘尧有期徒刑2年,李志光、李东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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