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雇佣未成年孩子火车站行窃 日收入上万元
大河网讯
一伙人雇用一群未成年流浪孩在火车站地区偷东西 贼头有的专门望风、有的负责“捞”人
每天收入上万 全是让流浪儿偷来的
超过18岁盗窃数额达到800元就会被判刑。
商报记者 张毅力 通讯员 冯渊博 杨璐宁
雇用流浪儿偷东西赚钱
14岁的笑天(化名)一不小心成了小偷。
2004年,笑天的父母在甘肃离婚,他被判给了父亲,后来父亲外出打工,他成了流浪儿。2007年,他独自一人从甘肃扒火车到了陕西。没有吃、没有喝,在陕西待了不到一天的笑天又扒火车到了上海。
在上海火车站广场,笑天认识了和他一样从家跑出来流浪的15岁的“小黄毛”,二人一合议,再次扒火车到了郑州。随后,二人在郑州二马路桥头靠捡瓶子生活。
有一天,一个自称李飞的20岁男子碰到他们,说可以帮他俩介绍工作,有吃有喝,每天至少有30元的生活费。
小哥俩就跟着李飞来到一个宾馆,李飞给他俩一人一个医院用的镊子,开始教他们咋偷东西。但是,没多久李飞出事了。小哥俩又认识了“大哥”飞飞(化名),又有了新老板“秃子”。
“秃子”名叫刘为利(化名),他后来向警方交代,他还不是大“老板”,他只是负责带这3个小孩子出去偷东西,负责望风,每天有100元的劳务费。还有个叫王明伟的负责小孩出事后“捞人”。而邢章志才是他们的领导,偷的东西都要交给他。
“秃子”说,他们一般找家里穷、没依靠、吃饭都成问题的流浪孩。请他们吃吃饭,上上网,他们就会愿意跟着干。另外小孩岁数不能大,大了不好控制,被抓了也不会被处理。
笑天说,和他们一样,在火车站地区有很多类似的“老板”,有不同的“辖区”,他们都是靠手下的小孩偷东西赚钱。
幕后“贼头”日收入上万
小孩能分到多少呢?十分之一。
为了让这几个无家可归的小孩有归属感,“秃子”专门在郑州市兴华南街与汝河路交叉口的家属院租间房子,要求这哥仨晚上11点必须睡觉,以免影响第二天“工作”。每天上午8时,“秃子”就打的带他们到火车站,全天跟随着,到晚上9时再把他们送回来。
笑天说,他们偷完东西就放在钱塘路路边地摊上,地摊老板是“秃子”的熟人。偷的目标是一些女性,因为女的防范意识差,即使被发现了也能及时脱身,而偷男的容易挨打。
“偷到了就有饭吃,有钱上网,如果偷不到的话就得挨打。”笑天说,他们起初很不熟悉“业务”,常常空手而归,也经常被打。后来,他们熟练后,3人一天能偷6000多元钱、几十部手机。他最多一天偷3000元钱、20部手机,而自己只能分到十分之一。他说,有个“贼头”手下有5个小弟,一天纯收入就可以达到1万多元。
已经成年的飞飞曾试图单飞,但被打怕了。“因为刘为利、王明伟、邢章志是钱塘路、敦睦路、大同路那一块儿的小偷的头目,我偷来的钱必须按他们的规定上交,否则就会教训我。”飞飞说,他们也很愿意被“老板”罩着,即使出事被抓住的时候,“老板”们也会出面掩护逃跑或到公安局去“捞人”,出来后再继续干。
不偷东西也构成盗窃罪
即使没参与直接偷窃,但刘为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认为,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为利虽没直接参与盗窃,但他指挥小孩偷东西,并把大部分赃物占为己有,属于共同犯,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检察院已批捕刘为利和飞飞。另外两个“贼头”王明伟、邢章志正在抓捕中。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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