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4月26日电记者储皖中近日,云南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委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年-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决定从2009年至2010年,从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区)、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中选拔千余名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进行培养培训,力争通过4至5年的努力,使县以下政法各部门及政法基层单位都拥有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司法调解员。
意见明确规定,培养对象一经确定后,必须与当地州市县教育部门及录用单位签订协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培养学生毕业后,执行协议返回定向地区或原岗位就业。学生人均定额培养经费按照现行本科生每年4500元标准拨付,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