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死于车祸民政局索赔一输一赢
浙江庆元:民事庭驳回起诉刑事庭调解成功
范跃红 吴彪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吴彪)车祸死者身份不明,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出面替死者家属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这样的情况近几年多有发生,但民政局的原告资格一直存在争议,有法院认可,也有法院不认可,即使是同一法院也前后不一。
2008年10月24日晚,吴长听驾驶庆元长运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轿车在开往庆元县城方向撞伤了路边一名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庆元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吴长听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死者年约60至70岁,事故发生后身份一直无法确认,也无亲属前来认领。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庆元县检察院督促作为流浪人员救助机构的民政局代死者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向吴长听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吴长听索赔事故损失。
2008年底,民政局以原告身份起诉到庆元县法院,要求吴长听支付各项损失11.17万余元、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今年4月21日,庆元县法院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民政局与本案被害人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而就在今年的2月9日,庆元县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民事督促起诉书终于产生了积极效果,在庆元县法院的调解下,庆元县民政局替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流浪人员争取到了11万余元的赔偿款。
去年11月29日下午,庆元县黄田镇双沈村村民胡静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路边同向行走的一无名流浪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该男子伤重死亡。去年12月19日,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庆元县检察院于今年1月19日向县民政局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督促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胡静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月22日,庆元县民政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庆元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胡静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1.79万余元,这笔款项交由庆元县民政局代为保存管理。胡静也因酒后驾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庆元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宁华:
法院驳回民政局代行诉权资格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政局作为政府负责救助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门机构,与本案受害人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同时,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份的一份公报,比较明确地说明了民政局对此类案件没有代行诉讼的义务。
庆元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叶晓文:
今年2月9日,一起无名氏遭遇车祸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之所以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应该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的义务,为流浪人员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另外,法院在对本案肇事司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主持原被告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