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谷晴一起事故造成两家旅行社的多名游客受伤,但中国人保的两家支公司却对所属不同旅行社的受伤游客作出了不同的理赔结果。近日,北京友联旅行社(以下简称友联旅行社)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告上法院,要求中国人保承担保险责任赔付15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友联旅行社在起诉中称,2005年11月23日,该社向中国人保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并对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费用、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标准、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规定。
2006年7月25日,游客王女士与友联旅行社签订了往返6天的国内旅游合同,并在友联旅行社安排下于同月27日由北京前往内蒙古海拉尔旅游。据友联旅行社称,当时该社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旅行社)向王女士提供在内蒙古区域内的旅游服务。7月30日晚9时,王女士乘坐的依维柯旅行小客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导致车上2名游客死亡,王女士等人不同程度受伤。据友联旅行社负责人介绍,事故发生后,友联旅行社立即进行了电话报险,并于次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书面报告。经鉴定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王女士将友联旅行社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81万余元。2008年7月9日,友联旅行社依据法院的判决向中国人保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然而令其不解的是,中国人保北京市西城区支公司却向在事故中死亡的2名游客所属的北京青年旅行社进行了赔付。
依据中国人保出具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规定: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每人赔偿限额15万元;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05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3日零时止。据此,友联旅行社认为,其索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随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赔付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