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纪念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成立20周年暨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出席开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详见本报4月18日第一版)。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苏军主持开幕式。司法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部分省(市)司法厅(局)研究室(所)负责人,相关专家学者等应邀出席会议。曾经担任过司法研究所主要领导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胡泽君,以及第一任所长黄稻为研究所成立20周年题词。
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作了发言,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发言摘登,以飧读者。
第一议题:进一步繁荣司法行政理论研究 1.论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及社会法治意义
关于司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范围、内涵和相互关系,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司法工作是从行政工作中分离出去的。中外历史上司法权都是与行政权合而为一的,直到近代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限制权力过分集中,司法权才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二)司法工作需要司法行政工作做保障。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存在了,但他仍然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国家不可能为他单独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保障体系,国家必须利用政府现有的行政体系为司法系统提供各种行政保障,所以,为司法系统提供行政保障仍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顾名思义,为司法工作提供政府行政服务的工作叫司法行政工作。由政府提供保障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内容有:机构编制、人员选任、办公设施、法庭保护、诉讼保障、裁判执行、财政供给、后勤服务八项。(三)司法行政工作的现实范畴是为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社会法律事务提供服务。现实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提供的政府行政管理服务,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般的、狭义上的司法行政工作;二是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而提供的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一二两项之和构成广义上的司法行政工作;三是对社会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政府行政管理服务。
(王公义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2.尊重保持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学习借鉴外国优秀法治经验
中华法系五千年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依托。我们既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要保持中华法律文化的优秀资源,二者不可偏废。例如,“和谐”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突出表现为“无讼”、“少讼”、“息讼”的价值观,善于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现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不能片面强调“权利文化”,鼓励当事人为区区小事就诉诸法庭,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伤害互相间的感情。调解被西方人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西方学者研究我国的调解制度,提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我们曾经有一段时间过分强调正式的争端处理机制,忽略了调解等其他非正式解决方式的作用,这是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教训。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第二议题: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 1.将劳动教养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
劳动教养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成立至今半个世纪,一直受到不同视角的关注和不同语调的评说。本人的研究主要论述两个问题,从存在论上说明劳教制度在中国的合理性,从机制论上讨论劳教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选择。过往学界关于劳教问题(存废问题以及改革问题)之争,思维深处在于方法论:与国际接轨还是与国情接轨?德主刑辅是中国古来行之有效利于社会和谐的传统治国理政方略。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还有为数众多的有害行为不够刑法量刑标准,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而公众对此人等深感厌恶,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却不能不管,收容劳动教养就是有效选择。劳动教养事宜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则劳教裁决权由“违法行为矫治管理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由多个行政部门代表组成,它不同于某个单一行政机关,随着行政法治程度的提高,利于集思广益避免独断而得以公正行使权力。行政(委员会)较之司法运作在效率上还有明显优势。在立法中应同时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违法行为矫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包括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矫治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处分类别和期限,以及法律监督等。违法行为矫治执行机构,有两件事需要切实关注和认真研究,一是执行设施的空间环境和管理制度给予受矫治者的人身自由度明显比监狱宽松。另一件是将违法行为矫治在机制上与社区矫正如何有机联系起来。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我国监狱工作在改革中阔步前进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国家就有了法律、诉讼和犯罪,也就有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依法承担着维护稳定、保护人民、服务大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司法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监狱工作不断改革创新,逐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通过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中国监狱事业在改革中飞速发展,监狱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为维护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坚持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监狱执法水平明显提高;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罪犯人权得到切实保障;监狱体制改革全面实行,着力构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监狱执法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监狱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监狱理论研究繁荣,为推动监狱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李豫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第三议题: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 1.关于律师工作的两个问题
一个是关于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并切实取得实效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维护稳定与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是: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的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我们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思路和方法是:一,继续深化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大惩戒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二,在常抓律师队伍自身的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方面多下些功夫。三,从制度设计上、诉讼规则上下大力气加强研究。关于律师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问题,我们已经着手修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修改中重点贯彻研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依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这个总的要求下去思考和工作;二,按照永康同志提出的“把维权的旗帜主动抓在我们自己手中,而不是被动维权,等别人插手利用,群众闹起来了再花更大的力气、更大的成本去解决,真正让人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真实、更充分的人权”的要求去工作,发挥体制内机构和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的作用;三,教育和引导律师按照“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和《律师法》规定的“三维护”的要求,规范和约束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邓甲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
2.十六大以来法律援助工作的“提升、突破、亮点”
提升在于全国许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一大批市县级人民政府纷纷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或者将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力度。突破在于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十六大以来,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司法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等,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立法、重大政策以及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突破。亮点在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为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主要有: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思路;积极配合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全国“法律援助知晓度和需求情况调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发展非诉讼代理;探索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探索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探索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高贞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副司长)
3.当前公证工作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从具体制度层面考察,我国的公证制度仍未实现定型化,特别是在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上问题不少,主要体现在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公证文书格式改革以及公证执业方式改革等三个方面。首先,针对不同地区公证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定位的巨大差异性及随之而来的经费投入、收费开支、法律责任等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司法部协调中央有关单位,出台公证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以便于指导、规范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其次,针对目前部分公证书格式缺乏统一规范及文书容量相对较小的问题,建议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同时对定式公证书格式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是所有证书均统称为“公证书”,取消公证书和证明书,同时不再直接标明具体的种类。二是所有定式公证书格式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是变量之处用“注”进行说明,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最后,针对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中面临的缺乏法律支撑、人员身份不确定、缺乏配套管理制度等矛盾和问题,考虑到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与《公证法》的条文冲突、公证执业风险及公证机构的行政体制,认为目前不宜将公证员纳入专家责任的主体范围。
(黄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处长)
4.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思考
根据最近对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体系的初步调查分析,为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亟待解决好六方面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切实解决好律师的政治认同和归属问题。二是逐步完善律师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广大律师的后顾之忧,包括进一步健全律师的社会保险体系、为律师争取合理的福利待遇、制定扶持低收入律师和救济特困律师的政策措施、适度增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和程度。三是畅通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交流渠道,切实解决好部分律师的“出口”问题,应建立政府聘任法务专员制度及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公务员队伍的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律师业的社会公共评价体系,切实解决好律师行业发展导向问题,逐步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律师的评级制度、做好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评价。五是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教育管理,切实解决好党和政府对律师队伍的领导问题,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体制、健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六是理顺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好律师事务所内部秩序和利益关系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加快取消提成制,逐步实行薪金制和劳动合同制。
(高鹏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室主任)
第四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1.人民调解巩固、发展、创新、完善的20年
今年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20周年,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辉煌成就: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发展。建立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人民调解小组,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二是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广泛吸收老党员、老干部、老积极分子、离退休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形成了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人民调解范围不断拓宽。人民调解从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纠纷范围已从传统民间纠纷,拓展到调解土地承包流转等社会矛盾纠纷。四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提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效衔接,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明显提高。五是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得到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体系,指导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普遍得到加强,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已纳入地方财政保障体制。(李冰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巡视员)
2.法制宣传教育的回顾与展望
二十多年来,法制宣传教育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坚持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宣传,新颁法律法规得到及时传播;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全民法制教育深入推进;坚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发展;坚持创新进取,法制宣传载体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坚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在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的实践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创造和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离不开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宣传形式创新和评估体制创新。
(刘汉银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处长)
3.围绕中心,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山西作为能源和资源性省份,相对来讲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在发展中带来不少经济环境、资源环境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同时山西作为欠发达地区,解决社会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压力很大,因此建设和谐山西任务很重。近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针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和创新调解方式,形成了以农村(社区)人民调解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框架,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了以“三联三调”为中枢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成为当前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力量,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扩大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社会的影响。
(徐柏春山西省司法厅研究室主任)
4.充分发挥律师职能,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律师调解和人民调解都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的特点,把律师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延伸,最大化地把民事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在这方面,大连市做了一些尝试,提出律师解决纠纷要体现调解优先原则,即“指导思想上立足调解、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引导当事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始终贯穿调解、在最终结果上体现调解。”律师协会出台了《指导意见》,召开了律师调解工作专题研讨会,得到了一部分律师的认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统计,2008年下半年,70家律师事务所,共调解结案566件,其中经济纠纷365件,侵权纠纷62件,劳动合同纠纷69件,继承抚养抚育纠纷70件。
(宁建华大连市司法局调研室主任)
5.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服务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天津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跟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成效显著,领导干部学法走在全国前列,“法律六进”工作重点突出,青少年学法用法工作异彩纷呈,服务大局动作迅速措施有效,法制宣传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且依法治市工作扎实推进。上述成绩离不开领导的高度重视,服务大局的理念指导和工作方式的大胆创新,在今后工作中,必须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具体来说,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并加速法制宣传教育资源整合。
(宋迎天津市司法局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