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4月30日电(记者魏蒙)从5月1日起,广东中山交警、卫生、保险三部门将联合实施《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实施意见(试行)》。届时,交通事故伤者无需再担心“救命钱”。
据中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志强介绍,这一新规的核心就是将以往的事后赔付,变成今后的事前支付或垫付。
从今年5月1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医院就必须无条件抢救受伤人员,并依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抢救费用,要让事故伤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为此,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的,受伤人员及其近亲属、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垫付)申请;交警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和受伤人员的治疗状况,也应主动通知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支付(垫付)费用。
据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力介绍,保险公司接到交警部门通知或当事人的申请后,将派出专业人员到医疗机构核实受伤人员情况。经核实无误的,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并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抢救需要进行支付(垫付)。抢救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垫付);抢救费用超过1万元的,支付(垫付)1万元。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中山市卫生局副局长雷继敏认为,这一新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今后医疗机构对伤者进行抢救的后顾之忧。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各医疗机构的抢救进行监管,并督促各医疗机构执行这一新规。
据了解,除了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外,中山市在去年5月还正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基金为500万元,是从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所得收入中安排的。目前该基金已支付32笔救助款,救助30名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款项支出总计46万多元。同时,该基金还专门拨出200万元,按比例划给中山市的医疗机构,用以解决这些医疗机构在抢救事故伤者时产生的医疗费。
中山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1万元费用上限是根据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作出的。如果伤者在用完这笔费用后,仍需要继续抢救治疗的,家属、医院等可向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其余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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