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持假汇票骗440万 被判有期徒刑12年
4月30日讯(记者 刘鹏) 身为岛城两家公司老板的刘某,为了偿还债务和用于企业经营,先后两次用伪造的银行汇票,骗走了一家典当行440万元,在准备第3次用同样手段再骗400万元时被银行识破。
33岁的刘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水泥公司,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资金紧张和债务让他一筹莫展。为了筹集资金还债和转变自己公司的经营状况,刘某便想出了一条生财妙计。
2008年2月,刘某拿一张深圳发展银行面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假承兑汇票,以他自己公司的名义,用这张350万元的假票与青岛某典当行签订了票据转让合同,用质押贷款的方式,轻易骗走了典当行260万元。随后,刘某把大部分资金用来支付他个人及公司的债务。第一笔钱得手后,刘某一直忐忑不安,然而过去两个月后,对方丝毫没有察觉,这让刘某信心十足地再次出手。
2008年4月中旬,刘某事先找人伪造了4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的面值都是50万元,随后以公司的名义,和这家典当行再次签订了票据转让合同,同样以质押贷款方式骗走了180万元,钱到手后又用来还债和经营公司的生产。
两次行骗都相安无事,刘某胃口大开。9天后,刘某又拿着一张面值为500万元的银行汇票,以公司的名义找到该典当行申请质押贷款400万元。但这次却并不顺利,工作人员在和刘某一起到银行核对汇票时,银行鉴定出这是张假汇票。怕事情败露,刘某当场将假票撕毁。典当行工作人员发觉异常后,随即报警。4月底,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的公司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巨大,刘某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是贪财和个人享受,骗得的钱也没有挥霍和携款潜逃,而是用在了他企业的生产经营上,同时刘某也是初犯,平时表现一直很好,到案后自己非常后悔,家人也主动退赔了典当行3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还和典当行达成了谅解,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利用伪造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典当行部分损失,与受害方达成谅解,据此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并处罚其公司30万元。
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刘某虽自称“钱用在正道上”,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此外,无论钱款用在何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综合其他悔罪情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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