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一件立法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般的程序是由人大常委会会同法规起草部门及政府法制部门先期进行调研,修改完善后,再由提出立法议案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然而,记者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访时获悉,宁夏自治区一件由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却先进行审议,随后才对其开展调研。这是一份什么样的立法议案,竟让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如此不同寻常的举措?
经记者一番走访了解后得知,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宁夏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据有关资料显示,宁夏全区煤地层分布面积共有17000平方公里,占宁夏面积的四分之一。目前煤炭的预测储量为2027亿吨,已探明的储量为303.34亿吨,人均占有量居全国第一位。煤炭成为了宁夏优势矿产资源之一,也是宁夏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在自治区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但是,随着宁夏全区煤炭勘探、开发的加快,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据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有些小煤矿在开挖的过程中,因为没有规定资源必须有偿使用,这些小煤矿便尽情地“无偿”使用煤炭资源,不计成本,好挖就挖,不好挖就剩下,对资源造成了浪费。另外,因为灭火工程的审批比煤炭生产企业的审批要容易一些,所以很多的企业就以立灭火工程项目为名,实际上却在进行煤炭开采,这样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据统计,宁夏全区目前共有煤矿138处,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就达到99处。
在此之前,宁夏自治区还没有一部涉及煤炭资源开发与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以往,这些行业的管理只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章的法律效率低,管理力度自然不足。
为此,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底,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议案,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迅速启动立法程序。
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一个打破常规的举动,按道理讲应该在初审之前先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先进行修改完善,再上会,然后再进行二审。但是由于比较紧迫,所以我们马上上会进行初审。我们提出来的意见建议当时有二十多条,首先把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统一配置,列入了法规之中。会后,我们又组织相关的委员到周围的煤炭大省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最终在2008年9月召开的宁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去年年底正式施行。
条例突出了三大亮点:自治区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新建单个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年三十万吨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边角煤、极薄煤层等零星煤炭资源的开采,应当由煤矿企业开采,矿井设计能力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年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煤田火区由大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负责灭火工程方案的编制、施工、火区监测、火区后期管理;原批准的灭火工程到期后,不得批准和接续新的灭火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灭火为借口采挖太西煤和其他煤炭资源。
据记者了解,新的条例为宁夏全区合理有续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另外,按照条例的规定,现在宁夏自治区有关部门已经停止审批单井年产30万吨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对原来批准的30万吨以下项目,正在进行清理整合。宁夏自治区发改委也对2008年年底到期的灭火项目不再接续,同时不再批准新的灭火工程。
目前,宁夏自治区相关部门已经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出台了进一步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