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按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养老、医疗保险可跨统筹地区迁移
本报讯(记者郭宏颖)辽宁省户籍政策发生重大改革。其中最具“震撼力”的,就是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坚冰,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方式,按照居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5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于日前印发并开始执行,有关部门还将就其中部分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早在几年前,辽宁省便已经开始尝试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划分模式。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今后,全省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今后,《暂住证》在辽宁省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规定要求,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就要申领《居住证》。同时,如果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都要使用《居住证》。
规定还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今后,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则另行制定。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外,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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