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5月6日电 (记者郑少忠)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日前颁布实施。
辽宁省提出,从2009年4月30日起,辽宁全省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辽宁省规定,凡是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辽宁省还规定,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有关条件的准予落户。
辽宁省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今后,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则另行制定。
辽宁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外,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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