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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回应“操”字案 明显是侮辱性语言(图)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陈书伟穿着很个性,他坚信自己的公益诉讼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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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回答“操”字案有关问题

  深圳新闻网5月13日讯 “操”字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昨日(5月12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来自全国、省、市多家媒体的提问。

  决定与拘留有时差很正常

  问:陈书伟4月23日被拘留,但拘留决定书落款时间是4月8日,是不是存在“未审先判”?

  答:司法实践中实施拘留时间与作出拘留决定的时间相隔一定时间的情况,非常普遍,随着当事人的态度和拘留难度不同,而会有较大差别,但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拘留决定作出后,多次通知陈书伟来院说明情况并修改上诉书,陈书伟一直拒绝,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情况,我院4月23日晚上对其最终实施了拘留。

  问:为何陈书伟因上诉状“不雅”被拘留之后,同一上诉状又获接受?

  答:对于陈书伟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妨害诉讼的行为,我院已采取拘留措施对其予以处理。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的权利,并对上诉状作了形式要求,此案我院将依法移送上级法院审查。”

  “操”字明显是侮辱性语言

  问:法律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说明“操”字是侮辱性的,不可以出现在起诉书中?

  答: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侮辱性的语言不可以出现在起诉书中。但是,对于哪些字、句是侮辱性的,法律不可能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不光是中国法律如此,全世界的法典,都不能做到这样。按照常识,中国人都知道,“操!”是侮辱性的语言。《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中只能对“事实与理由”进行陈述,而“操!”显然不是在陈述事实,也不是在陈述理由。

  “操”字案由一审法院审理合法

  问:有法律人士认为,尽管陈书伟在“上诉状”的“事实及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但对象指向不明确,在这种事实不清、指向性不明的情况下,对陈书伟的行为进行定性是否合适?另外,从程序上讲,上诉状是由当事一方交给一审法院,再由一审法院转交给二审法院。也就是说,陈书伟在上诉状上所写的“操”字,是给二审法院看的,但一审法院接到后,却认为是在侮辱一审法院法官,并作出拘留陈书伟的处罚,这是否符合程序?

  答:接收、处理上诉状的,必然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点陈书伟十分清楚。他以粗俗字眼进行侮辱,不仅是对法律、法院的污辱,也是对处理其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陈书伟是向福田法院邮寄的上诉状,并在其中使用粗俗语言,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福田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也在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之前,故由一审法院对其进行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拘留到期后,陈书伟向省高院申诉,是其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

  陈书伟5年诉通信企业77宗

  问:陈书伟说,这些年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有200多宗,全部败诉,是否属实?

  答:本院有据可查的记录显示:2004年至今,陈书伟以本人名义,向福田法院起诉电信类企业的案件有77宗,另有部分案件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这些案件有撤诉、调解、判决等各种结案方式,如果其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问:福田法院在拘留陈书伟后,不通知其家人,导致他无法依规定享受在拘留期间与亲人见面、通电话等权利。

  答:从福田法院对陈书伟实施拘留到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法院允许他使用手机与亲友联系,陈书伟也确实拨打了电话。

  至于拘留期间的会见问题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

  法院欢迎各界监督

  问:“操”字案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福田法院是否有压力?

  答:我院已经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目前我院最大的压力是案件的不断增长,而人员却无任何增加。对于媒体和网络对案件和法院的评价,无论正面反面,我们都很重视,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参照和动力,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记者 王鹂鸣)

  新闻背景

  因“操”字上诉被拘留

  2008年11月、12月

  福田法院受理了陈书伟、曾照兴(代理人为陈书伟)诉电信类企业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受理后,陈书伟书面要求福田法院对该批系列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且对上述案件每天开庭不能超过两宗。对陈书伟的这些要求,福田法院依法未予以准许。

  陈书伟在2008年11月27日,向该批案件的承办法官邮寄了一份标题为“你不给我说法我会给你们说法”的信件,信中说到“逼急我时我怕谁”、“我不会坐以待毙的,你不给我说法时我会想法给你个说法的”等字句。

  2009年2月、3月

  对上述系列案件依法审理后,福田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书伟收到判决书后,于2009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五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上诉状”中,陈书伟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而是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字:“操!”遂被媒体称为“‘操’字案”。

  2009年4月

  收到上诉状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书伟,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进行引导教育,要求其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改正上诉状,但陈书伟明确表示拒绝更改,亦拒绝到法院。鉴于陈书伟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福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即4月23日起拘留至5月8日止。4月23日晚9时左右,福田法院依法对陈书伟实施拘留措施。之后,陈书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申请复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8日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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