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患者告双鹤今被驳
法院认为患者自行服用、不谨慎是主因 但药品包装缺乏警示语言 为此向药监局、药厂发司法建议
本报讯(记者 付中)吃了四片药后,赵先生药物过敏险些丧命。为此,他将药品生产厂家双鹤药业告上法院索赔。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根据审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2007年8月22日,赵先生因患中耳炎,自服了四片增效联磺。10多分钟后,他感到全身皮肤瘙痒、皮疹,面部发热、发胀,伴出汗,遂到医院就诊。
途中,赵先生已经意识不清、小便失禁。到达医院后,他被诊断为药物过敏,随时有生命危险。后经抢救,才挽回了生命。
为此,赵先生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他认为,该公司未将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造成自己服用药物后发生反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服用药品是被告生产,且不能排除赵先生服用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是其他因素造成。
被告在生产药品的包装袋和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均做了详尽的描述,故其作为药品生产厂商已尽到基本的告知提醒义务。
赵先生无法准确说明获得该药品的渠道,故不能排除其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药品,从而未获得药品说明书的可能性。
因增效联磺的包装及说明书中均能体现出此药为处方药,故原告在未经医师开具处方且没有取得说明书并仔细阅读的情况下即自行服用药品,其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其健康受损的主要原因。药品包装缺乏清晰警示语言
经审理法官发现,事发原因主要有:患者对处方药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处方药;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中缺乏明确、清晰的警示语言等。
判决后,朝阳法院分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别的宣传,指导患者准确识别药品。建立新机制,强制要求各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后在合理期限内保存与药品相对应的处方底档备查。
说明书应存在于该包装上或该包装内,不应与包装显著分离。
强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非处方药的中文标识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语言以粗体
字的形式印制在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的醒目位置。
致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将增效联磺的最小包装形式加以改革,将药品说明书依附于该包装之上或之内,保证说明书与包装为不可分离的整体。
将非处方药的中文标识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语言以粗体字的形式印制在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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