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余飞通讯员凃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越权处置他人股票资金账户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伟君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
现年45岁的曹伟君系上海市人,他在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兼职理财顾问期间,利用公司营销管理平台,查阅到该公司武汉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石某的股票账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并试出其股票交易密码。
2008年2月26日至27日间,曹伟君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对石某的股票交易密码予以修改,并将石某账户上原持有的9支股票低价卖出,以高价买入某一股票,又低价卖出该股票的方式,共造成石某资金账户损失人民币65万余元。同时,曹伟君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操作其妻子、亲戚、朋友的股票账户与石某的账户进行对手盘交易,上述账户共获利48000余元。
2008年12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曹伟君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后,曹伟君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曹伟君的辩护人认为曹伟君不构成盗窃罪,应是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审理后认为,曹伟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修改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的手段,以“高买低卖”的方式恶意操纵他人股票账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其妻及亲朋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故作出前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