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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今报郑州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车损评估,但保险公司却认为第三方的车损评估“过高”,不愿赔偿,继而自己又给出一个稍低的车损评估。车主质疑:保险公司怎么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车主最终如愿获赔。
嫌保险公司估价不公车主打官司
2007年12月26日,市民毛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金杯车购买了相关保险。
第二天,交警部门委托的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价格事务所”)对三菱越野车损失评估总价12068元。
此外,毛先生还花去估价评估费、拆检费、停车费、拖车费2063元,总共赔付三菱越野车14131元。随后,毛先生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理由是价格事务所评估的车损太高,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估价并赔付。
去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评估三菱越野车车损为9418元,比价格事务所估价少了2650元。随后,毛先生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保险事故损失12068元。
保险公司的评估是否公平
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毛先生认为,价格事务所的车损估价是合法、客观、公正的,是“认定车辆损失价值的最权威的根据”。而保险公司和他一样,都是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保险公司来确定自己应该承担多少赔付责任,这样作出的估价结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全部数额进行赔偿是个“错误认识”,“对保险公司来说,事故造成的车损,能修则修,不能修才换”。
据了解,保险公司和价格事务所之所以给出了两个不同的车损评估,差别主要在三菱越野车的后尾门。保险公司认为,后尾门应尽量修复,无需更换。“保险补偿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未发生之前的状态,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受益,否则就与保险的目的相违背。”保险公司代理人称,“对大多数人来说,获得安全感才是给车辆买保险的真正好处,而不是为了获得保险金。”
为此,保险公司已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车损进行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申请。
车主按价格事务所评估获赔付
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在对事故损失进行核定时,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双方之前签订的保险中含“三责险”,而“三责险”第23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价格事务所作出车损评估是单方行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违反了双方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说。“‘三责险’第23条规定是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有利,而对投保人无利,是无效条款。”毛先生的代理人说。
经合议庭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按照价格事务所评估的车损对毛先生进行赔付。“很多车主都和保险公司打过交道,对赔付金额的多少也有不同看法,但真正和保险公司较真的车主却非常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这是近年来他们受理的首例因不满赔付金额而状告保险公司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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