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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因地制宜”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五日电 (记者邢利宇)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基本国策,人口数量少的民族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记者今日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符合一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两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二至三个孩子。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史上,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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