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八还收养 生活数载判无效
五旬夫妇由于养子心切,竟收养年满18周岁的成年男子为养子。近日,安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养子王军伟适当给付两位老人补偿款1万元。
两原告王生法、吝新英夫妇系安阳县许家沟乡农民。两人婚后生有一子一女,2000年原告之子去世。后经人介绍,原告以收养名义与被告王军伟共同生活,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1年1月15日,原告将被告户口迁入原告处。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按当地婚礼习俗为被告筹办了典礼仪式。2005年2月,原、被告关系恶化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的确立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以收养名义共同生活时被告已满18周岁,原、被告均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属无效。但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尽养父母之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应适当给予原告补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黄宪伟 李玉芳 王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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