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5月18日电记者潘从武为防止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消极执行行为发生,宁夏高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试行)》,今后,宁夏全区法院系统将建立和完善执行案件时限制度,要求办理执行案件在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要有明确的时限规定,执行人员应在时限内完成阶段性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这是记者今天从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该规定明确,执行工作监督的对象是执行人员及其执行行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执行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及执行人员廉洁勤政情况。
该规定建立和完善了执行权制衡机制。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使执行权得到更有效的制约。执行工作中需要采取重大强制措施时,经合议庭合议,报权限领导批准后实施,防止执行权滥用。禁止越权制作法律文书,使法律文书制作、签发进一步规范,堵塞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存在的漏洞。涉及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有重大影响、有可能采取重大强制措施的案件,要制定执行工作方案,执行工作开展前要向主管领导报告执行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