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发案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如果监管缺失,一家国有煤矿矿长的权力到底有多大?看看在江西省鄱阳县某国有中型煤矿担任四年矿长的李兆泉的行为就知道了———规章制度在他眼里就是废纸一张,他一个电话,由他决定的人事安排就能立马到位,大笔的钱也会直接送到他的手里。
在以李兆泉为首的“煤耗子”们的啃噬、折腾下,这座年产值数百万元的国有煤矿,最终因资不抵债,于2007年7月通过改制,卖给了个体老板。
意外的“发现” 李兆泉从18岁起就在这座煤矿当小工,由于他吃苦耐劳、用心干活,很快赢得了师傅和领导的喜爱。
他先后任井部副主任、井长、矿长助理,2003年10月被提拔为煤矿矿长。
走上领导岗位的李兆泉,不久就发现自己只要是以出差甚至向上级部门送礼为由,向出纳交代一声,就可以领走大笔的现金,根本不需要与煤矿其他领导商议,也不需要履行什么审批手续。这个意外的发现,让李兆泉多留了一个心眼儿。
2004年下半年,李兆泉与煤矿出纳对账,发现他个人经手领走的21万元公款还没有报账。面对这么大一笔钱,李兆泉心动了———不如利用煤矿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将这部分公款据为己有。他打电话给煤矿供应科科长徐某,让徐某伪造出入库单及码单,开具三张总价为21万元的购买煤矿坑木的发票,交给出纳报账,就这样冲抵了他个人领走的公款。
21万元到手后,李兆泉有点心虚。经过两三个月的内心煎熬之后,他发现煤矿没有人怀疑徐某开具的三张发票的真实性,也没有人过问这21万元公款的去向。李兆泉暗自松了一口气,此后他的胆子慢慢地变大了。
轻车熟路的“搬仓”行径 2005年1月,李兆泉再次以假购坑木的名义报账,冲抵他经手领走的公款9万余元。
2006年初,李兆泉找到个体五金店老板蔡某。面对自己店里的大客户,蔡某自然不敢得罪,按照李兆泉的要求,以煤矿购买钢丝绳等名义,开具三张发票交给煤矿出纳,冲抵了李兆泉领走的12万余元公款。
2006年3月底,李兆泉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谈工作时,提出请江某帮忙搞张15万元的发票。几天后,江某将一张煤矿购买全套远程监控系统软件的发票交给李兆泉。李兆泉在发票上签字后交给出纳报账,冲抵了自己的借款。
2007年2月,李兆泉听到消息说,县里7月份要对煤矿进行改制,到时会进行财务审计。这让他慌了神,因为他在出纳处“借”的部分公款还没有冲账。他赶紧又找蔡某开具了一张假发票,冲抵了个人借款6万元。
两个月后,煤矿出纳经核对账目,告诉李兆泉他领走的25万余元公款还没有报账。这笔钱数额虽大,但难不倒李兆泉,他有条不紊地实施着自己的搬钱计划:让煤矿生产科科长张某伪造一套煤矿九一矿井25万元基建工程的工程验收表和结算单,再让煤矿工程验收组成员在虚假的工程验收表和结算单上签字验收,最后让九一矿井井长应利新将应有的财务手续办好。对于矿长的指令,大家自然不敢违背,虽然九一矿井一分钱工程款也没领到,但应利新还是出具了三张共计25万元的领条,冲抵了李兆泉的这笔大额借支。就这样,在三年半的时间里,李兆泉这只“搬仓鼠”共从煤矿财务领走公款近163万元。
上行下效的啃噬 在李兆泉的搬仓行径中,我们看到了九一矿井井长应利新的名字。九一矿井是煤矿下属矿井中产量最大的一个,以向煤矿职工对内发包的方式运营。2006年,应利新等7人承包了九一矿井,除应利新外,其他人全是李兆泉的亲戚,其中包括他的弟弟李兆贵。由于承包人都是自家人,李兆泉没有要求九一矿井承包人承担任何亏损责任,矿井的亏损数字都是从账面上直接往下一年结转。九一矿井的承包合同兑现不了,造成了矿井盈利归承包者个人所有,而亏损则由国家负担的反常现象。
在两年承包期内,李兆贵、应利新等人效仿李兆泉,采取收取销售煤款不入账的方式,共截留公款68万余元。除一部分用于矿井内部事务外,其余33万余元被李兆贵和应利新等人平分。
前不久,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兆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兆贵、应利新等人也因贪污、受贿等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监督缺失后,管理弊端一览无余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2004年起,李兆泉对下属矿井实行对内发包,然后每年从下属矿井抽取利润,用于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如期发放煤矿职工工资等。在煤矿实际对外欠了大笔工程款及销售货款的真实情况下,李兆泉所营造的煤矿年盈利额200余万元的“繁荣”假象,蒙蔽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双眼。在李兆泉的任期内,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对该煤矿开展过一次实质性的财务审计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煤矿内部工作人员也只能敢怒而不敢言。
“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李兆泉一个人说了算,导致煤矿管理出现了种种弊端,最终引发煤矿内部的这两起贪污串案。”这位检察官分析说。
弊端一: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李兆泉从2004年起,先后161次从煤矿出纳手中领走公款近163万元。他领款时不用任何人审批,也不用办理什么手续,仅靠出纳用流水账的方式记录。
弊端二:干部使用任人唯亲。李兆泉当上煤矿矿长后,在干部和职工使用上都以亲戚和好朋友为主。以李兆泉为首的李氏家族,在煤矿享有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形成了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外统一口径,致使李兆泉的犯罪行为长时期内未被上级有关部门察觉。
弊端三:企业管理软弱松散。办案检察官翻阅该煤矿与九一矿井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发现,虽然合同书对承包人的责、权、利及考核、奖惩等,规定得全面详尽,但对九一矿井就从来没有适用过。这样九一矿井承包人仅凭简单记账,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吞公款。
“想在改制前给自己留点退路” 日前,记者采访了已在监狱服刑的李兆泉。当时李兆泉正和一位前来探视、在另一煤矿工作的亲属话别。简单的几句话语,道出李兆泉犯罪后的悔悟之心:“希望你们年轻人在金钱问题上把握住自己,不要走上我这条路。”曾经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留在煤矿的李兆泉,还不忘叮嘱这位亲属,要注意煤矿的安全生产。
随后,李兆泉平静地告诉了记者他的犯罪心路:“我当煤矿矿长压力很大,因为前几任矿长都将煤矿经营得很好,我很担心在自己任期内业绩上不去,会成为煤矿的"末代皇帝"。另外我也知道煤矿改制是大势所趋,自己已经50多岁了,总想在改制前给自己留点退路。就这样,我把手伸向了公款。其实我每套现一笔钱,都是既担心又心存侥幸,但是处在矛盾中的我还是没有停下来,结果给国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回顾自己走过的歧路,李兆泉的最初分析是:“当矿长几年,煤矿基本上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如果有人监督,哪怕提醒、警示一下,我也不会贪污这么多的钱。”当随行的办案检察官问他为何不将套现的钱用于煤矿的生产经营时,李兆泉明显被问住了,他沉默了很久很久。当我们以为他要放弃回答时,一直低着头的他轻轻地叹了叹气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吃。仔细想想,还是因为我个人的贪欲和私心日益膨胀,才会让我在金钱面前把持不住自己。”
听到这里,记者和随行检察官都略感欣慰。如果说监督不到位是李兆泉为自己犯罪所找的台阶和借口,那么,他最终还是明白了是内心的贪欲驱使他走向了犯罪。李兆泉是醒悟了,其余和他有着同样职务便利的人呢,能否及时缩回伸向公款的手,听一听李兆泉用宝贵的自由作为代价换来的忠告?(欧阳晶汪太平 徐海兰)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