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5月19日电记者吴亚东因体检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单位拒绝录用,龚平(化名)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用人单位与医院告上法庭。5月18日,龚平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时说:“我败诉了。”
龚平今年22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去年3月,在西安上学的龚平与前去招聘的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龚平办理了入厂手续后,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统一体检。去年7月26日,龚平被线缆厂人力资源部告知,他被查出乙肝小三阳,因此被拒绝录用。龚平一再向单位申明,自己从事销售工作,“小三阳”不影响工作。但单位以“硬性规定”为由使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多大,何种内容属于隐私权范畴,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法院认为,侵犯隐私权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前提的。而被告对龚平进行乙肝检查并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未对外非法披露,故龚平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龚平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龚平是在被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才被线缆厂拒录的,“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在于,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检查公民与工作无关的身体状况?”
龚平表示,已委托律师继续上诉。
以案释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诸中喜分析说:国内胜诉的乙肝歧视案,起诉的案由是,“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并构成了严重的就业歧视”。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这些法条的宗旨在于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
而龚平这一案件,案由仅是“侵犯隐私权”,但这一案由的局限性导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出现弹性。对于什么属于隐私,什么不属于隐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许是导致龚平败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