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加以强化
主持人:李主任,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标准、检验和监管体制上都有哪些内容上的创新呢?
李援:你说的这几个是这次《食品安全法》重点强化的内容,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的检验,这几个原来我们仅仅把它作为一个监管的技术手段来运用,现在我们把它作为我们监管方式来看待,加以特别的规定。
主持人:国家开始重视起来了。
李援:重视起来。通过监测,把各种有食品危害的那些信息,及时的汇集起来,然后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进行检验、监控、处置。这样就不会再发生像三鹿奶粉事件,发生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置,拖了近6个月,最后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蔓延的损失就更大。这个教训我们一定要特别汲取,所以《食品安全法》不仅仅是说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我们要在这个监管体制上要有一个很大的转变。
从法律上来讲、从功能上来讲,《食品卫生法》侧重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就侧重于明确我们真正监管体制,加强对食品的内在安全因素的控制,这两个法的功能是各有侧重的。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法》,一方面把《食品卫生法》里头有关规范生产经营的内容已经纳入到《食品安全法》中,另一方面,我们强化了你刚才说的对食品的风险监测、安全性评估,还有标准的制定,这些将来如果能够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的话,就能够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卫生部综合协调覆盖整个食物链全过程事务
主持人:李主任,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新的特点?
李援: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我们明确了监管体制,监管体制如果概括来说,就是说我们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食物链的多环节,比如说农业,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就是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由各个不同的监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这里头这个监管体制我们是把它作为两级法律所规定的,中央一级,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意识协调机构,指导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法里头强调它的一些具体的工作职责,要由国务院再做具体规定。另外有一些事情是覆盖了整个食物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这些事务,由卫生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能,主要是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信息的统一发布、食品的检验机构规程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这五个职责由卫生部门承担,其他的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要搞好跨环节的事情。
其他的监管部门,叫做分段监管,农业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这个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这个环节。这个就是中央一级的,从各个部门的角度做了分段监管的规定。到了地方一级,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里边特别强调的八个字,“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就把地方政府的官员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说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地方人民政府把从田头到餐桌各个环节全程加以监管,建立这样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其他的监管部门,在自己的各自职责范围内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监管体制,在法律里头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法的第六条,特别地强调,要求我们的各个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为了使我们的监管体制能够更有效,《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很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如果我们再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像现在中央处理三鹿奶粉事件这样,对有过错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要追究责任,进行行政处分,负责这项工作的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将来要引咎辞职。所以,我们从整个的监管体制上来讲,如果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将会有效的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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