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主任记者李海英)从6月1日起,凡在辽宁省登记注册的进京机动车辆,必须同时取得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5月20日,辽宁省环保厅印发了继续实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据了解,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辽宁省核发绿标和黄标的车辆进京后应按北京市关于绿标、黄标车辆的要求行驶。北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在五环路以内行驶,10月1日起禁行范围扩大到六环路。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办理进京手续时,如已经取得定期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并不超过一个季度,则可到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