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法制办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近日联合组织召开的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作用研讨会上,传递出强烈信息,这就是面对危机政府法治将直面困难,积极应对,通过特殊法治举措,迎挑战而上,抓住机遇,谋求保障经济发展、提升自身建设双丰收。
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应对危机与法律制度建设、应对危机与体制机制创新三个专题,与会者展开充分探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认为,就我国当前的法治状态而言,一方面,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百年未遇,已经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经济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如应对不当就有可能继续恶化并向社会领域蔓延,危及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因而已不能完全拘泥于常态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目前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要好,因而也远未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度。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处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
这些特殊举措包括从政府立法、执法监督、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创新等各个方面积极作为,彰显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的自信。从历史和现实看,西方国家往往也是通过制定综合性或专门性法案等特殊法治举措来应对金融危机。
今年,深圳市政府的“一号文件”一反往年以经济建设为主题,而改为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这体现出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高度重视法治的理性选择。
4万亿元投资的花销监管、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民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话题,在此次研讨会上被一再提及。与会者一致认为,如何保证在应对危机时既积极行政又不违法,即快速反应又不过度,是对行政机关的重大考验,是对政府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过程中,除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外,一个经常被提及的策略,就是放松行政管制。他说,放松管制应当有一定之规,即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一是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允许自由裁量的部分,政府选择最有利于相对人的方法实施行政行为。二是清理各种法律以外的行政限制和许可审批条件,使政府的经济社会调节监管职能只限于法律的规定。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坚持法治,已形成一种共识,政府法制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中坚力量施展作为,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