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5月20日电记者周文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后,乙肝病毒携带者王某被辞退,为维权,王某将甘肃某工程承包公司告上法庭。5月19日,世界肝炎日这一天,本案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被成功调解,被告工程承包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1.5万元补偿金。
现年24岁的王某是甘肃某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6月,王某与甘肃某国企签订就业协议,并被安排到该单位下设的工程承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该国企组织新进来的员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后,该单位认为王某的体检结果有问题,始终没有给王某安排工作。2008年11月底,国企将下属公司开出的离职通知单交给了王某,明确表示因他体检中查出乙型肝炎(大三阳)与其解除合同。
2009年1月,王某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没有完全支持他的请求。4月,王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伤害了经济权益和精神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750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工程承包公司辩称,公司完全是按照双方当初在“就业协议”上约定的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依据作出的解约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5月19日上午,经过半小时的调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亲自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总计1.5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