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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 对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图)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行政权力的行使因举足轻重而备受关注。5月1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了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探讨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与会者普遍认为,金融危机对于政府法治,是挑战也是契机。它挑战特殊困难时期的中国政府法治能力,同时也给予了了各级政府提升公信力、透明度、责任感以及进一步创新行政体制机制的机遇与舞台。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坚守法治底线、合法合理行政成为共识。

  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应对危机与法律制度建设、应对危机与体制机制创新三个个专题,与会专家学者、行政官员展开充分探讨,本报今天以两版篇幅反映其中的精彩观点与丰富的实践话题。

  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

  对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
  当前,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特殊困难时期。法治在这一时期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它提倡什么、促进什么、规范什么、惩治什么?是积极应对、主动作为,还是消极滞后、被动适应?这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全局性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记者 李立

  以“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为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向“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提交的文章中,明确提出应正确把握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法治应对既不能反应迟钝,但也不能反应过度,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高度重视法治。

  围绕当前应在法治上采取哪些特殊举措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记者与袁曙宏副主任展开对话。

  法治反应不能迟钝也不能过度

  记者:当前,举国上下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法治战线自然也无法置身事外。如何认识当前的法治状态?照常按部就班行吗?

  袁曙宏:我们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法治状态,是统一思想、充分发挥法治积极应对作用的前提。

  现在,实践中有三种现象:一是有些同志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法治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会束缚政府手脚,影响应对的速度和效率,主张可以不必遵守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二是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系不大,思想上消极被动,举措上保守滞后。三是有些同志虽然也认识到目前法治应主动为首要任务服务,但不知如何发挥作用,思路不清、经验不足、办法不多,或认为目前经济形势还不太严重,仍在等待观望、犹豫不决。这些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均在于没有准确界定和正确把握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以及在这一状态下应采取什么样的法治举措。

  现代法治除常态治理与紧急状态治理之外,实际上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法治状态,即经济或社会治理面临特殊困难,或发生某一方面的突发事件,需要法治作出紧急应对和处理。它没有达到实施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度,但完全按照常态下的法治方式又难以做到主动、积极应对和快速、高效反应。实际上,我国2003年战胜“非典”和2008年战胜汶川特大地震的社会治理状态,大体都可以归为介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中间法治状态。

  就我国当前的法治状态而言,一方面,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百年未遇,已经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经济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如应对不当就有可能继续恶化并向社会领域蔓延,危及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因而已不能完全拘泥于常态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目前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要好,因而也远未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度。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处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在这一状况下,法治应对既不能反应迟钝,但也不能反应过度。

  亟须采取快速应对的特殊法治举措

  记者: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消费性社会的建立,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无一不需要制度的保障与支撑。2003年到2007年,我们做的功课主要是防止经济过热,现在急剧转变,要防止过冷下滑,立法上的调整跟进任务不轻。

  袁曙宏:的确。在立法上有必要采取一些特殊举措。

  比如,应当汲取美国和其他国家这次爆发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加大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尽快填补一些金融法律空白,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应对。同时,应注意在适应保增长要求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严防产生金融风险之间,保持法律规定上的平衡和严谨。

  应立即着手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点梳理、审视和研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检查有无不适应、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规定,抓紧废、改、立工作,消除应对当前困难的体制性障碍,并及时进行制度创新。

  应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应对快、效率高的特点,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亟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事项或重要法律事项,如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房地产、税费、企业破产、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可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应急规定;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制定规章对一些具体的临时应急事项作出规定。

  记者:在立改废之外,还应采取哪些特殊措施?

  袁曙宏:在特殊困难时期,行政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困难,促进增长,化解危机。应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减少审批事项,努力扶持和帮助企业在“冬天”里生存和成长;应用足、用够、用活现行法律手段,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项法定职能,特别是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坚决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同时,应积极运用司法政策和司法手段,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有效作为和依法积极行政,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在司法裁量幅度内谨慎使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尽最大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的统一。正面引导法治舆论。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跨部门协调,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的法律分析和法律对策研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出台综合运用法治手段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形成应对合力。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坚持法治

  记者:如何保证在应对危机时既积极行政又不违法,这对行政机关是重大考验。应对危机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这是必须长鸣的警钟。

  袁曙宏:法治是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暂时困难,不仅不是法治发展放缓、停滞甚至倒退的理由,反而应当是更加重视法治、加快推进法治的契机。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以法治坚定信心、凝聚人心、规范行为、彰显理性。当前,特别要注重坚持和强调以下几项法治原则:

  一是法制统一原则。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和部门利益泛滥,防止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借口破坏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划地为牢。

  二是公开透明原则。越是在困难时期,越是要保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道,保证政务公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坚决支持,共渡难关。

  三是适当性原则。既要保证法律有力和有效应对经济困难,又要避免过犹不及,保证法律手段与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相适应、相匹配。

  四是权力监督原则。既要重视公权力在特殊困难时期的作用,适当集中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积极干预,提高决策效率和政府执行力,又要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从严治官、从严治权,严防、严惩贪污腐败,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公正、高效。

  五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当出现法定情形和紧急情况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即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事后再由有权机关授权或批准,确认其合法性。

  同时,经济发展的特殊困难时期,也正是社会稳定的特殊困难时期。当前,要防止经济困难向社会领域传导,防止因权力违法滥用、执法司法不公、市场监管不力、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等诱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衍生危害。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明析善断、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作用。

  本报扬州5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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