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而言,投资项目审批、家电下乡补贴审批、出口转内销产品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虽然经过了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了不少的行政审批环节,但仍然表现出审批部门过多、审批层级过多、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期限过长等,影响应对措施的效果。
”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表达的上述观点,在“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上赢得共鸣。有关减少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话题,是此次研讨会的热门话题。
事前备案成为变相行政审批 虽然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通过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了70%的行政审批事项。但是,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仍高达816项。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刘朝阳坦率地说:“与武汉市等国内其他兄弟城市相比,广州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属于比较多的城市之一,有待进一步精简。”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改革主要是在各部门内部并联审批、缩短单项审批时间、重点项目报批、部分事项集中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等方面进行,全市性的并联审批、相对集中审批权等大动作的改革尚未展开。
刘朝阳说,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还出现以其他手段变相进行审批的不良现象,尤以行政备案为甚,即以备案为名变相实施审批。据统计,目前广州市非行政许可的备案登记事项约有250多项,其中不乏涉嫌变相许可的事前备案,“应依法进行清理”。
“一些上位法规定有问题,造成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有实质突破。”
刘朝阳认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不同法规之间设置的行政审批互为前置,事实上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
以建设项目立项和环境评价为例,现行制度规定项目涉及环保问题必须要有环评报告,然而出具环评报告的前提必须要有立项意见书。这种互为前置的审批设置,在餐饮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他说:“这是影响审批提速的头号难点问题。”
二是存在着对单一市场行为设置多重审批的现象,明显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企业登记的多重审批手续表现得最为突出。
“现在,取消行政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缺乏后续监管,造成管理脱节也是个大问题,这方面突出表现在环保、民政等领域。”刘朝阳认为这很不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增加提前收回许可管理方式 继续大幅度地减少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或按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改革,压缩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数量,进行“部门总量控制”;或按每一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项目总量控制”,确定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总控制数量、总控制环节和总控制部门,在法律上限定项目许可与审批的最高限数。
他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是不受行政许可法规范和约束的。对这类行政审批,目前仍是法律空白,但却同样影响应对措施实现的过程和效果,必须加以控制和规范。“如果承认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就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对这类行政审批进行控制和规范。”
杨小军还提出,应该增加提前收回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例如,最近山西省提出,全省将只保留1000座煤矿,在现有的2600座煤矿基础上压减60%多。压缩的方式是关闭一批、重组一批、兼并一批等。对于关闭煤矿而言,面临着提前收回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因为产业结构调整这类理由提前收回合法行政许可的规定,也是一个法律空白。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调结构,是我们当下的一个战略目标,在法律上增加提前收回合法行政许可规定,可以服务于这个目标。应在法律上增加规定提前收回行政许可的手段措施、事由,包括诸如产业结构调整等公共利益事由,并提供提前收回行政许可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杨小军说。
减少行政审批不是数字游戏 贵州省法制办主任邹伟谈到,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减量型和被动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数字游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长期规划和经常性,改革依然具有自上而下、政治运动式、风暴式改革的痕迹。
“严重缺乏自觉进行审批体制改革的内在动力。”他认为。
就行政审批改革模式,他提出,要从以往的临时性审批制度改革转向按照内外环境变化和完善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经常性的改革;由被动性改革转为主动性、预防性改革;从偏重于发命令、定指标的指令性改革向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审批事项增减的制度性改革转变;从单项性、局部性改革转向配套性、整体性改革,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本报扬州5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