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招生人员招271学生 索48万元劳务费引发官司
王荣军
5月18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南开庭审理了玉林岭南工业学校招生劳务费合同纠纷案。陈女士、赵女士称,她们2008年为该校招收学生271人,应获得劳务费报酬48万余元,但该校招生负责人郭某仅支付了28万多元,还欠近20万元未付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和职校共同清偿余款。
招生人员:应获报酬48万余元
陈女士说,2008年3月8日,她和赵女士与玉林岭南工业学校副校长郭某签订了招生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她们到贵港市、桂平市、兴业县、博白县等地的初中,为职校招收学生,郭某按照实际招收到的学生人数,给她们支付劳务费。
记者在这份招生协议书上看到,劳务费的标准是:常规生(就读时直接交学费的,记者注,下同)缴费后,劳务费当天结算,每生1500元或1600元(按照地域远近有所不同);工读生(通过勤工俭学支付学费的)报名时预交的钱款,作为首笔劳务费全部支付给陈女士等人,余额待学生入厂第三个月内全部付清,每生1700元或1800元。
陈女士介绍说,招生协议书签订后,她与赵女士等人到桂平市、贵港市等地的初中开展招生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她们对外宣称的职务都是该校招生办副主任,她们还持有工作牌,上面盖有职校的钢印。
陈女士说,经过努力,她们共为职校招收了271名学生,其中桂平招来235人,贵港31人,兴业5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她们应该获得劳务费48万余元。但是,直至2009年1月,郭某只支付了28万余元,剩余的19万余元至今未给。由于追款一直无果,她们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郭某及职校共同清偿余款。
职校: 社会招生人员惹出麻烦
5月25日中午,玉林岭南工业学校校长罗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罗先生说,陈女士、赵女士等人就招生劳务费一事如果有异议,起诉对象应该是郭某,而不应该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因为“协议是和郭某签的,而不是和学校签的”。
对于郭某、陈女士等人的学校副校长、招生办副主任等职务问题,罗先生说,这些职务都是郭某、陈女士等人“自己给自己安的”,他们并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而是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社会招生人员。那为何郭某、陈女士的工作牌上不仅有职务,还有学校盖的印章呢?他解释说,因为一些社会人员有能力招到学生,因此学校才与他们合作。这些人为了方便招生,就暂时对外使用了这些职务名称。
据罗先生介绍,职校与郭某签订有委托招生协议书,并给予郭某一定的招生费。而郭某又与其他一些社会人员签订了招生协议书。罗先生说,学校该结算给郭某的招生费,都已经结清了,至于其他社会人员与郭某之间的劳务费纠纷,应该由他们自己解决,与学校无关。
罗先生说,2008年,有七八个社会招生人员为该职校开展招生工作,但今年学校都不和他们合作了,因为那些社会招生人员在招生过程中乱承诺或不兑现承诺,和一些初中的老师关系处理得不好,“损害了学校的形象和名誉”。
据了解,报读该职校的学生每学期的学杂费是1900元至2300元左右,而在招生过程中,学校支付给招生人员的劳务费就达每生1500元~1800元,那么,学校的利润空间在那里?对这一问题,罗先生没有正面回答,他表示,现在民办职校招生很难,不这样做就很难招到学生,“其他职校也是这样操作的”。
原招生负责人:该支付的报酬已经结清
几经联系,25日下午6时许,记者见到了该校原招生负责人郭某。对“职校副校长”职务一事,郭某说,这个职务的确是自己为了招生方便而使用的,学校虽然没有给他正式的聘书,但也是默许的,并且在工作牌上盖有印章。
郭某出示了一份结算单。他说,2008年12月份,他和陈女士等人已经就招生劳务费报酬进行过结算,当时双方认可的招生总人数是259人,但其中只有131个学生是满三个月在校或在厂的,其余的128名学生不满三个月就离开了。郭某说,当时结算时,双方已经约定只按照131个学生计算报酬,其余128个学生是不计费的。该支付的报酬,他已经全部结清了,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问题。“这128个学生,有的来几天就走了,没有收到钱,我怎么给他支付劳务费?”郭某说。
在采访中,陈女士等人向记者出示了另一名招生人员蓝某的劳务费结算单。这份结算单上显示,郭某给蓝某支付劳务费时,对在厂满三个月以上的是每生1800元,满60天的每生800元,满30天的每生40元,不满一个月的则不支付招生劳务费。陈女士据此认为,郭某即使不全部支付,起码也应该按蓝某一样的标准,对不满三个月的128名学生,按实际在厂时间计算招生劳务费。对陈女士的说法,郭某回应说,他和每个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是不一样的,对于劳务费的计算,和蓝某是一种算法,和陈女士是另外一种算法,不能相提并论。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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