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5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等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到,最近很多药品在销售方式上出现了新方式,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司法解释中对于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有没有更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标准?
熊选国表示,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只要你销售,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只要你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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