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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打官司可异地申请法援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2009年05月31日08: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的推出,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更多的困难群众将被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在更多的事项上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从而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同时,这位负责人对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作出权威解读。

  便民措施一

  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特殊案件除外)。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阐释说,就法律援助范围来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民事、行政方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六类事项,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方面,被告人具备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此外,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补充规定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目前各地制定的补充事项范围主要集中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就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来说,全国大多数地方都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目前主要是见义勇为案件)不需要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目前,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覆盖面还是太小,不能适应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比如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造成的种植业、养殖业损失,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是在大多数地方都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这位负责人说。

  在新的形势下,根据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各地加大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限于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尚不能全部满足所有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但是,还是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尽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这位负责人坚定地说。

  据介绍,“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主要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及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确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或2倍,或者是低收入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被认定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适合本地的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

  二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地方政府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便民措施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援助面对的主要是社会贫弱群体,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职能,通过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做好困难群众来访接待、法律咨询、受理申请、办案人员联系、案件查询、材料接转、办案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增强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除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置了临街便民、设施齐全的专门接待场所外,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条件限制,没有专门的接待场所,没有明显标识,群众不容易找到,而且办公和接待混在一起,也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窗口”的主要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一是要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二是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三是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四是完善无障碍配套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

  便民措施三

  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这位负责人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提出要通过各种便民利民的方式受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依托乡镇、街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高校等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可以设立流动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第二,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设立申请受理点,接受群众申请,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困难群众的维权工作。

  第三,探索代为受理公民申请的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授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代为受理公民申请,由法律服务机构将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移送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

  第四,增加申请援助方式。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

  便民措施四

  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

  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解答群众的来访来电等法律咨询,告诉咨询者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面对纠纷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有利于准确、及时地让群众掌握法律的精神,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有效避免和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的主要措施是:要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来访人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访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向社会公布“1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咨询专线,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便民措施五

  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

  针对一些困难群众的特殊情况,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实行特殊对待,体现了对他们的人文关怀。

  第一,持卡(证)人员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目前,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审查,参照的基本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或者填写经济状况申报表,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这次主题活动提出向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受到侵害,上述人员可以直接持卡(证)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从而大大简化了受理审查程序。对于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第二,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审批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缩短审批时限,尽快批准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能够为实现这些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争取时间。

  第三,特殊情况先行受理。对即将超过仲裁、诉讼时效,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立即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具有紧急情况的案件,如果这时候仍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并进行审查,就可能贻误时机,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于上述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避免因处理不及时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便民措施六

  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口流动性增强,当事人的户籍地、住所地和务工、就业地在许多时候并不一致。特别是农民工表现更为突出,他们户籍仍在农村,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或者长期在城市就业。有些人员在就业地发生了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又回到了户籍地,或者相反,在户籍地发生了纠纷,需要处理的时候已经外出务工。按照有关规定,案件一般应由被告(即义务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也遵循这一原则。这就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也为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异地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多年来,各地大量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协助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接受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为调查取证。通过异地协作,困难群众不再因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往返于户籍地和务工地之间,降低了困难群众的维权成本。同时,也为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节约了办案成本开支,为尽快实现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争取了时间。

  据悉,“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主要措施是: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住所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便民措施七

  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

  “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受援人有权了解自己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法律援助活动需要与受援人保持密切沟通。”这位负责人表示,保障受援人的知情权,加强与受援人的联系,及时告知受援人有关情况,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员的义务。

  据介绍,“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的措施包括: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三是在办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过程中,还应当告诉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联系告知制度,将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

  便民措施八

  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依法采取代理受援人进行协商、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代理受援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可以及时地化解纠纷,尽早实现受援人权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可以减轻受援人诉累。

  “代理受援人进行诉讼,好处是可以通过比较严格的司法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所需时间较长,需要投入很多精力,诉讼成本较高。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具体采取什么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代理协商一般适合于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案件,要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诉累。

  便民措施九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受援人关注的重点,关系到受援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的社会公信力。“要确保法律援助服务是合格的法律服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在高度重视质量的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地实现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

  为此,他还提出,要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二是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便民措施十

  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

  “多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案件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推出了不少好的监督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与组织实施工作相比,法律援助监督相对滞后,需要切实加强。”

  这位负责人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水平。一是应当发放监督卡,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接受受援人监督。二是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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