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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规范 严格回避制度

2009年05月31日16: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5月31日电(记者包蹇)“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
”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根据出台的《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律师;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试行规定”对检察人员作出禁止性条款规定。

  “试行规定”指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得收受或借用律师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其安排的娱乐、旅游、健身以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办案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获取以交易、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婚丧喜庆和节日等时机索取或收受律师财物、要求或接受律师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安排宴请、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各种费用。

  “试行规定”还明确: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禁止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1日是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出台该规定是根据《检察官法》和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检察机关要依法支持和维护律师诉讼权益,同时,检察人员与律师都应依法办事,共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此近几年该市检察机关对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今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将此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规范检察人员的履职行为,保持与律师正常交往关系,避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的交往行为,树立检察人员公正廉洁的的执法形象。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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