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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3日08: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从法律依据看,我国的监狱法并没有涉及此类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未涉及囚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器官捐献问题。有人说,马家所面临的这种情况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进行手术是完全可行的。固然从私权的角度衡量,法无禁止即可为,似乎哥哥自愿无偿为弟弟捐肾的行为没有法律障碍。
但不要忘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患者的哥哥并非自由之身,他是一名囚犯,正在接受劳动改造,具体来说,患者哥哥与监狱之间是一种教育改造和日常管理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监狱是行使国家刑罚执行权的机关。而对于国家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这表明监狱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囚犯为弟弟捐肾,是有充分理由的。特别在国家监狱管理局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为慎重起见专门向司法部请示,从实体到程序都没有问题。

  人命关天,病入膏肓的弟弟继续生存的惟一希望就寄托在身为囚犯的哥哥捐肾上了,而这恰恰需要跨过一道行政许可的玻璃门。如果这道玻璃门不能如愿打开,哥哥和弟弟将只能阴阳两隔。这就要求我们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社会基本伦理的角度来进行认真考量,看许可囚犯捐肾救弟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否能够助益社会。在我看来,允许囚犯哥哥捐肾救弟弟,为救人一命打开监狱大门,既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精神,也符合我国劳动改造的基本宗旨,当然更符合我国社会的基本伦理,相信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会远远大于其带来的风险。

  且不说“人情无外乎法律,法律无外乎人情”,即使从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看,允许囚犯捐肾救弟弟也不违背其设定的改造目标。我国监狱法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纵观整部监狱法的基本思路,无非是通过劳动和教育唤醒囚犯已经泯灭的人性,让他们重新回到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珍惜亲情,具有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轨道上来。而囚犯毫不犹豫地自愿捐肾给弟弟,表明该囚犯还有基本人性,还珍惜和看重亲情,这比任何其他方面的积极表现都更能检验教育改造的效果。

  山东鲁生法学副教授

  人本司法应该从个案中得到体现

  看完报道,我们不能对沙洋监狱提出过多的指责,毕竟法律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只能遵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法。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称赞黄州监狱的“特事特办”。服刑犯愿意为亲人捐献器官,在全国并非首例,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都选择了沉默或者推托,但黄州监狱勇敢地迈出了这一步。在这场挽救生命的“接力”背后,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一个严峻的现状: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现实,可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滞后的。

  这两起服刑犯为亲属捐赠器官事件,牵扯着诸多现实的司法难题:比如,服刑犯到底有没有自由捐献器官的权利?做手术期间算不算“保外就医”?有了意外谁来负责?等等。这些司法实务问题,有待于我们的立法者、法律专家来回答。但现在社会上有一个比较集中的观点反映了不少民众的声音,那就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属于合法、自由的,服刑犯为亲属捐赠器官没有涉及金钱交易,并且是合乎社会道德的义举,应予以提倡和鼓励。面对社会舆论的质疑,如果司法机关仍然以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来加以应对,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现实生活要求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要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本司法”。

  联系这两起服刑犯为亲属捐赠器官事件,“人本司法”告诉我们:总要有人来推动司法改革向前走,没有第一个吃螃蟹者,就永远不会有第二个。再进一步讲,司法改革真正的推动者,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而是现实的生活。

  福建徐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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