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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宣判 澄江锦业公司被判罚金1600万元 3名高管获刑(图)

2009年06月03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大案360°

  本报昆明6月2日电记者储皖中今天上午10时,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锦业公司总经理李耀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0月,位于阳宗海东岸的宜良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升高,至2008年6月,砷浓度均值达0.55mg/L,超过国家III类水限值,于是将情况上报云南省环保局。后云南省环境监测站、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玉溪市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加频、加密监测。同年7月16日,砷浓度监测达0.102mg/L,超过国家V类水限值。云南省环保局随后成立专家调查组对污染原因进行了调查。由于污染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3日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阳宗海污染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人根据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和阳宗海多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并对阳宗海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与调查,最终确定阳宗海砷污染嫌疑对象为锦业公司。

  鉴于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对锦业公司进行了重点调查。通过调查发现锦业公司在生产项目建设、涉高砷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砷含量超国家标准的锌精矿等原料;未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含砷生产废水长期通过明沟、暗管排放到厂区内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漏处理的土池内,并抽取废水至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洗矿循环水池进行磷矿石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三个未经防渗漏、防流失处理的露天堆场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土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区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据此,鉴定人最终确定锦业公司是造成本次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由于锦业公司的行为,导致阳宗海6.04亿立方米水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9年4月14日,澄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公诉机关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近6天的庭审,澄江县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澄江县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锦业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决策人。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二人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均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但二人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单位犯罪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贯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应作为锦业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阳宗海被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等环保措施而间接导致,与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等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因此,对三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澄江县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人锦业公司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的地位、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锦业公司诉讼代表人以及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三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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