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711275件(含上年未结案806687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9839358件,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
——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为重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2008年共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09085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8672件,涉及土地、林业、矿产等资源方面的案件18892件,涉及公安的案件1045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7843件,涉及乡政府和农业的行政案件4493件。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对重大、复杂和有协调余地的案件,对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慎地做好协调工作。特别是对由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真研究相关的司法政策,促进了这类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改革和完善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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