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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集体登记可在网上申报

2009年06月04日12: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6月4日电(记者宋学春乔丕亮) 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从即日起,青岛市公安局推出户政管理便民新举措,出租房屋申报登记或用工单位为招用的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均可在网上进行申报。网上申报登记系统的开通,进一步提高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效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为进一步畅通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申报渠道,提升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在网警支队等部门的配合下,在市公安局e网民生警务社区开通了租赁房屋登记和用工单位暂住人口的网上申报栏目。网上申报登记系统的开通,使全市各户籍派出所均实现了网上申报功能,网页上除登载制式表格外,还详细介绍了办理须知,同时具备回复留言、申报查询及统计等功能,网页设计实用,操作简单。若出租屋房主申报登记或用工单位为招用的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均可通过互联网,登陆所在辖区派出所e网民生社区警务主页(网址:WWW.qdmsjw.gov.cn),点击租赁房屋登记和暂住人口登记栏目进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辖区派出所进行办理。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编号,申请人请留好此号码以备查看回复。

  网上申报时,办理租赁房屋登记时需在表格内填写房主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租赁房屋详址、联系电话及登记种类等。如果房屋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出租屋房主应及时再次登陆辖区派出所e网民生社区警务进行申报,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栏目,只适用于招用暂住人口的用工单位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的。申报时需填写用工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人数等。

  网上社区专管民警对租赁房屋和单位暂住人口申报申请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办理。

  对申报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的,由社区民警与申请人及时进行联系,预约办理时间。出租屋房主应准备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明等,与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租赁房屋承租人系暂住人口的,承租人应同时到场办理暂住登记。

  对于招用暂住人口的用工单位集体申报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暂住人口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3张一寸近期照片、如果是育龄妇女的须备好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派出所社区民警携带暂住人口离线采集系统预约登门,在单位现场办理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用工单位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与社区民警取得联系,进行人员变更登记。

  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暂住登记及申领暂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部门提醒出租屋房主,应主动进行申报登记。同时,公安部门将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的检查力度,对发现不进行登记的出租屋房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

  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租房主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履行治安责任;

  依据《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主动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30日以上的新市民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经派出所核实后,现场签发暂住证。暂住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要及时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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