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昂立”高管被控涉贪或问重刑
知名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被告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是审判关键
晨报记者 罗剑华
两年前,他们还是上市公司“交大昂立”的3名高管,如今,他们却要为其在位期间经手的上亿元 “黑金”而站上法庭。
被控罪名缘起楼市
2002年,松江区中山街道与兰先德、叶文良等商定,将其下属的上海茸北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作价6800万余元,转让给“交大昂立”及11名自然人。兰、叶等自然人仅以总价130余万元便获得了该公司20%的股份。“交大昂立”虽然当时也以较小代价获得了80%的股份,但事后又向“茸北房产”提供了6000万元用于其处理剥离资产。而就在“茸北房产”债务清理完毕,准备增资扩股,其名下的上百亩土地也已陆续投入商业开发时,2003年1月,兰、叶两人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前提下,擅自决定放弃“交大昂立”的增资权。同年3月,“茸北房产”的增资股份全部被兰、叶等自然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入,“交大昂立”则从原先持有80%的股份,跌至持股只占48%。根据事后测算,实际被侵吞的资产达4700万余元,兰先德、叶文良等各占685万余元。
2003年,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的朱某向兰先德等提出,想与“交大昂立”合作开发宝山杨行的一片地块。期间,朱某将自己公司50%的股份,隐匿在范小兵姐夫的名下,并在杨行地块项目竞标成功后,承诺按股份向兰、范分红。此事被叶文良获悉后,出资440万元给捷捷公司,作为他和兰先德、范小兵参股捷捷公司20%的出资。之后,朱某先后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向兰、范、叶等三人支付2568万元,其中的1570万余元属于兰先德、范小兵并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分红款。
2004年,中山街道欲出售其下属单位拥有的部分“交大昂立”法人股。兰、叶商议决定,由他们参股的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购入1000万股法人股。但因该公司无支付能力,于是,便由“昂立房产”(即之前的“茸北房产”)以购买土地预付款的形式,代付了3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至案发,“蓝鑫公司”持有并挂于相关单位名下的“交大昂立”法人股仍有553.4万股。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几宗交易过程中,兰先德等3人分别或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和审判实例,即使不考虑数罪并罚的情况,仅贪污罪一项,兰先德被控涉案值高达4700万余元,只要指控成立,也足以让其承受无期以上的刑罚。
“兰董”身份决定审判走向
在辩护律师陶武平眼中,公诉人“敲定”兰先德相关罪名的证据仍不够充分。其中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兰先德在“交大昂立”中的主体身份。
根据《刑法》,贪污罪的成立条件要求涉案人主体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本案中,“交大昂立”并非国有上市公司,因此只有锁定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一系列行为是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行公职,才能将其归罪于贪污。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兰先德至案发时,其人事关系均在上海交大,而兰本人之前也供职于交大生物科学系,联系到上海交大在“交大昂立”公司中的所处地位,通常不难理解兰先德是由交大派驻到上市公司,为上海交大履行权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长地位,源于上海交大这一国有事业单位的派驻,其理应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兰先德和陶武平均表示,按照上海交大仅持有“交大昂立”不到20%股份的事实和有关章程,上海交大只能向上市公司委派2名董事,而事实上他们另有其人。兰先德只是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被派入“交大昂立”的,同时,他已经多年没有享受上海交大的薪资福利。也就是说,兰先德在“交大昂立”的身份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无关。
如果兰先德不被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公诉机关的贪污指控就将失去落脚点,同时也将影响另外两名被告的审判结果。至昨天下午首日庭审结束,公诉机关和律师们的激烈辩论仍未展开。据悉,原定今天继续进行的庭审因故延迟,法院将重新排出庭期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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