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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推行批准逮捕新规 嫌疑人有要求检察官必须提审

2009年06月05日08: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6月4日电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张晓慧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对在押盗窃犯罪嫌疑人林国清批准逮捕,这是该院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办理的最新一起批准逮捕案件。

  2008年5月,龙湾区检察院开始推行《审查逮捕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办法》。
据龙湾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士民介绍,根据办法规定,龙湾区检察院在收到报捕案件之后,对于其中不属于上级院规定的必须提审范围的案件及认为无提审必要的简单案件,即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办公室,由驻所检察官向在押犯罪嫌疑人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督促、帮助填写,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侦查监督科审查并附卷。

  侦查监督科在收到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查,如要求提审的或要向检察机关反映事实(或检举),及时告知经办人;如有反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或有立案监督线索的,及时报告相关科室。对于不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作出批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杜绝出现错捕现象。

  犯罪嫌疑人林国清向龙湾区检察院提交了《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会见经办检察官。第二天,检察官蔡安娜根据工作安排提审了林国清。林国清辩称自己到达作案现场时同案犯就已被抓了,自己没有具体的盗窃行为。这个辩解与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认完全不同。为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蔡安娜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内进行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蔡安娜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应予逮捕。虽然结果没有改变,但林国清得到了一次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该院副检察长周晓峰介绍,推行该制度一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决定)逮捕案件1172件1874人,听取了1232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中902名犯罪嫌疑人不要求提审,占73.2%。对不要求提审的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2天,办案期限明显缩短,不仅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节约了办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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