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将有重大突破,城镇职工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接续医保。
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可接续医保 该指导意见规定,我省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保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
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凭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省要求,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未有新单位的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大了 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医保支付限额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今后3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将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60%以上。
居民医保探索建立门诊统筹,保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拨付给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主要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慢性病等费用。
困难企业职工和特困职工,实现“病有所保” 我省规定,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特困职工,由省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接续参保年限。
另据了解,我省下一步将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全省将在3年内基本实现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2009年将选择3个设区市开展试点,明年逐步推开。
各统筹地区年内全部启动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方面,我省要求没有制订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统筹地区抓紧出台,今年务必全部启动。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设立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定额补偿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记者王巍)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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