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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2009年06月06日13: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2005年全省非税收入为21.5亿元,2006年为25.1亿元,2007年为35.05亿元,2008年达到44亿元。

  ———摘自青海省财政厅报告

  本报记者 韩萍

  近年来,随着青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增长较快,规模不断扩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但非税收入并没有完全纳入财政统筹和预算监督,对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作用不明显,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管理。

  本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和《青海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青海省财政厅从实际出发,深入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8年11月提交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审。今年3月,根据会议期间部分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及相关部门围绕非税收入范围的界定、非税收入退付规定的调整等再度进行了立法调研,完成了草案修改稿。

  近日,《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青海省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条例从非税收入的划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职责、非税收入管理措施、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条例界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按照条例,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没有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

  明确主管机关责任

  由于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管好非税收入主管机关责任重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为了落实收缴分离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条例强调,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和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

  为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收取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征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必须向缴款人出具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同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对非税收入征收收取出现差错,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和退付程序作了规定。

  加强非税收入监管

  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是做好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的保障。

  条例一方面强调了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不得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同时对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条例另一方面强调了社会监督。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青海省财政厅厅长程丽华认为,非税收入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一征收收取,统一编制预算,统一安排支出,是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条例的出台实施,使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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