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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强化家庭保护责任

2009年06月06日13: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亚东近日举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新疆将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突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了全方位的呵护,透露出对未成年人浓浓的关爱。


  针对新疆一些地方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现象,草案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作出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从事宗教活动”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受到引诱或强迫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公安机关请求保护。接到保护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草案强化了家庭保护责任,提出: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良好的言行和方式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并规定了11项明确的义务,包括家长应与学校配合,保证孩子有充裕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睡眠时间等。

  在学校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演习。学校因故处分未成年在校生,应当听取本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草案同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在校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在社会保护方面,为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还增加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规定。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胁迫、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进行偷窃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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