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至2009年,《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走过20个年头。这部当时超前的法规,现已落后于时代,日前我省正式启动该条例的修改程序,4月20日,山东省人大内司委和团省委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就条例的修改进行研讨。
据团省委副书记张涛介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而《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1989年就已制定,从其内容和体例来看在当时都具有超前性,但20年间一直没变。现在,该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9年度的立法计划。
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德玉说,“已经20年了,确实应该改了,里边有些提法确实有点过时。山东应该参照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进行修改。”
比如我省的条例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六周岁至十八周岁”,而国家的未保法规定的是“未满18周岁”。
“收容遣送制度”已在2003年被国务院废除,代之以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制度,但我省的条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仍规定使用“收容遣送”。
除了与新法的诸多矛盾之处外,20年间社会巨大变迁,产生了很多新事物、新问题,也给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提出了新课题。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说,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网吧、戒除网瘾问题,还有未成年人吸毒的一些问题,而1989年山东立法时,这些事物和问题还没出现或不突出。此外还有一些提法很陈旧,应该删除。比如“童养媳”、“工读学校”等,现实中几乎不存在了。
而20年来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大家建议此次修改应采纳。比如对未成年犯,我省有社会调查员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出了有益尝试。
未成年人保护专家佟丽华为条例修改支招 卖烟给未成年人,重罚 佟丽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多年来致力于公益法律事务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贵州习水案引起全国关注,我一直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追究当地主要党政领导的责任。”4月20日,他受团省委和省人大之邀,就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改“支招”。
立法要明确政府责任 习水这么广泛地、长时间地存在对小孩的性侵害,是可以预防的。预防没有做好,党政领导是不是该承担责任?佟丽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可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几个大的角度来规定,但他认为应该将“政府保护”从“社会保护”中分出来单独规定,立法一定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公安接到举报就应立案 谈到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问题,佟丽华说,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太严了,必须有基本的证据才立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而且孩子那么小,甚至不知道发生了性侵害,哪里知道保存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证据的案件不予立案。“我们建议,性侵害案件,接到举报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案。立案之后进行侦查,侦查完后确有其事的进行处理,没有的话予以销案。”
卖烟给未成年人要重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却留下了一个问题:如果卖给未成年人烟酒怎么办?法律只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由哪个部门、给予什么处罚没说清楚。佟丽华说,我们的孩子吸烟越来越严重,就是因为太容易买到烟了,执法部门不负责。“拿不准年龄你就要查证件,一旦违反,要给予重罚。”国外很少有店主敢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因为国外的处罚是非常明确的。
惩罚要给学生申辩机会 “很多省对学生处罚都没有规定,由学校自己进行。”佟丽华认为,在学生受到处罚时,应赋予学生申辩的权利。
佟丽华介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9条增加了一个规定,处罚学生“至少要听当事人的意见”。《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山东省在修订时也可以考虑,至少应当给学生一个申辩的程序。”
学校不能随意对学生劝退、停课 佟丽华说,虽然法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开除学生,但是不少学校却对学生采取了劝退、停课的惩罚方法,事实上剥夺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此,《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学校不得以劝退、停课等方法侵害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权益”。这是一个很好的提法,值得山东借鉴。
流浪儿童政府应妥善安置 现实中,对流浪儿童的救助面临一些尴尬。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副调研员赵洪凤给大家讲了一个例子。
她说,前不久菏泽救助站救助了一个6岁的孩子,家里有什么人孩子说不清楚,也不知家在哪儿。
后来在给孩子进行体检时,发现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救助站想把孩子送给防疫机构,可防疫机构说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实行属地管理,要由户口所在地来出经费,防疫机构不接收。想送到当地的儿童福利院,但儿童福利院说不敢收,怕传染给别人。
赵洪凤建议,对于查找不到住址的未成年人,当地政府一定要给予及时、妥善的安置。(记者 高园 徐洁)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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