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孕妇服药流产告省药监局不作为
焦点一:药监局有无履行职责?
焦点二:该药品是“劣药”吗?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 47岁好不容易怀上孩子的肖女士却流产了,她“归罪”于数日前吃的中山某药厂的消炎止咳片,因为药品上没有说明“孕妇禁服”。
她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未果,遂告省药监局行政不作为,并索巨额赔偿380万元。该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肖女士提出,该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肖女士于今年2月12日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三种方式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省药监局至今未作答复,于是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收到投诉后,立即责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调查。目前,省药监局正要求中山市中×制药有限公司提交专项报告。
省药监局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该药导致原告流产,因此原告的投诉根本还没有立案,也就没有所谓的办理期限。
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原告发现,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所使用的质量标准是一个试行标准。其购买的药品,包装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是在该药品质量标准有效期结束后才生产的,应当视同为劣药,省药监局应予查处。对此,被告辩称,该试行质量标准虽然标明试行期为2年,但并没有说2年以后就不能再使用了。
即时新闻高龄孕妇服药流产告省药监局不作为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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