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没标明“孕妇禁服”,事主状告广东省药监局讨说法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实习生何美芬)47岁的肖女士吃了感冒药,几天后发现婴儿胎死腹中。在发现药品上没说明“孕妇禁服”后,肖女士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日受理了此案。
据悉,肖女士原本有一个20岁的女儿,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于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从某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
肖女士诉称,当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中山某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肖女士于是买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觉得腹痛难忍。2008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婴儿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在诉状中提出:从自己的切身经历感知,该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不宜孕妇服用,否则将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都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应的预期反应仅称“尚不明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更多孕妇服用该药,肖女士于今年2月12日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三种方式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省药监局至今没有作任何答复,也没履行法定职责。昨天上午,肖女士向越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她说:“我这么大年纪了,以后可能再也怀不上孩子了,吃药流产这件事对我打击很大,可是药监局却不闻不问,我就是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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